家门口变“公厕”,女子喷洒驱狗剂被狗主人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新晚报 2025-01-23 13:30:59
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冷女士(化名)家门口的绿化带成了小区里的“狗公厕”,劝阻无效、忍无可忍的她向犬只和养犬人身上喷洒了“驱狗剂”。 养犬人称狗狗因驱狗剂引发应激紧张情绪而受伤,将冷女士诉至法院索赔。

遛狗途中

邻居喷洒驱狗剂

养犬人章女士(化名)诉称,事发当天,自己牵着家养的3只宠物犬,在小区里散步。在章女士与狗停留在小区公共绿化带时,冷女士走近并要求章女士离开,不许在此遛狗。章女士则认为此地为小区公共区域,冷女士无权干涉其人身自由,故未予以理会。 冷女士随即从家中 拿出一瓶驱狗喷雾泼洒在章女士牵的三条狗身上, 章女士要求停止泼洒行为,但对方并未停止上述行为, 并将药水泼洒在章女士身上,双方随即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 章女士称,期间,由于冷女士泼洒驱狗喷雾的行为引发三条狗的应激紧张情绪和多次相互冲撞行为,其中一条泰迪犬当即流血受伤。章女士只好拨打110报警,双方在派出所进行调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其上载明: 双方和解,均放弃验伤,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双方伤势自理,冷女士补偿章女士洗裤子费用人民币25元;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 因章女士当时未发现泰迪犬伤情严重,故调解时未涉及犬只受伤处理。事发当日,章女士携带受伤泰迪犬前往宠物医院就诊。经诊断, 泰迪犬下颚骨折。 章女士认为,本起纠纷的起因是冷女士对自己的宠物狗泼洒驱狗喷雾,冷女士无权在小区内阻止他人牵绳遛狗。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 要求法院判决冷女士赔偿宠物犬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万余元。

家门口成“公厕”

劝阻没效果

被告冷女士辩称,其居住小区部分业主养狗不文明现象由来已久,部分养狗业主遛狗时让 狗在小区道路、绿化带内随处大小便,且不清理粪便。 冷女士同时表示,其居住的楼栋门口的绿化带位于小区最西北角,因位置相对偏僻,经常有业主遛狗时把狗带到这里大小便,长期如此,绿植被严重破坏,且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容易滋生蚊虫,卫生状况较差。 为此, 冷女士曾向居委会及物业公司反映,并在小区业主群内呼吁养狗业主停止此类行为,但没有效果, 遂自行购买了驱狗剂。 冷女士称该驱狗剂成分安全,对植物和狗都没有伤害,用途仅为散发宠物讨厌的气味,使其远离。 冷女士认为,本案纠纷的起因是原告章女士不文明遛狗,自己曾多次劝阻,但未果。根据监控视频及章女士在派出所未提及狗受伤这一情况,当时泰迪犬并未受伤。

法院判决

犬主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 法院未见三条狗出现互相冲撞、受伤的情况。 针对原告主张泰迪犬受伤的事实,章女士提供了照片及视频显示,事发楼栋门口地面上有红色点状痕迹,铁门前地面上有密集的点状红色痕迹,绿色铁门上也有红色点状痕迹。 法院认为,如果上述红色点状痕迹为泰迪犬嘴里流出的血液,根据道路及铁门前地面血迹分布,当时泰迪犬的出血状态是非常严重的。但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 章女士并未提及泰迪犬伤情,有违常理。 综上,法院对于原告章女士主张的泰迪犬在被告喷洒驱狗剂导致三条狗相互冲撞中受伤事实难以认定。 关于被告冷女士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因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且被告冷女士已经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故原告章女士再次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对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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