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路护栏,3人被安康汉滨警方抓获

陕西警方 2025-01-05 11:01:11

连日来,安康汉滨公安分局以深入推进“冬季行动”为牵引,紧扣当前社会治安规律特点,持续聚焦侵财类案件侦破,成功破获系列盗窃乡村公路护栏案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有力维护了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康头条#

冬季行动

2024年12月19日,流水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流水镇香山村级公路的护栏被盗。接警后,该所立即组织民警走访调查,因案发现场处于山区,人烟稀少,道路没有视频监控,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办案民警随即调整思路,将侦查范围进一步扩大,调取涉及周边大同、瀛湖、洪山等镇辖区10公里范围道路沿线大量视频监控,并在分局指挥中心和刑侦大队的支持下,经过研判分析,迅速锁定男子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12月30日,民警在安康城区某居民小区将李某抓获归案。

经过审讯,李某如实交代了其伙同侄子李某某通过网上租赁货车的方式,在大同香大路、县河财梁路、流水香山路等地夜间盗窃公路护栏实施作案4起,并窜至商洛柞水某隧道工地盗窃作案1起,后将盗窃的公路护栏及废旧金属销赃给城区黄沟路唐某某经营的废旧品收购点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12月30日下午,民警将同案嫌疑人李某某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唐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唐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某、唐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破坏的行为,都会构成本罪。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等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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