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顺在各地物色意欲转让且未被认定实施过诈骗犯罪的店铺,先与店主签订转让协议、支付部分转让费用、变更注册登记。之后由被告人颜某玉、郝某玮带领团队人员进驻被收购的店铺,崔某鑫、王某、曹某月等作为店铺业务人员电话联系原店铺会员,介绍周年庆充值赢大奖活动;才某钧担任小组长帮助业务员与客户商谈充值业务;邢某娇负责实际操控积分排名系统;门某鹏负责前期门店对接、采购办公用品、发放员工工资。各被告人组成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专业化、职业化闭店团队。
在摄影店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他们以门店开展周年庆活动回馈客户为名,向客户谎称充值排名靠前即获取高额奖品,虚假承诺待活动结束后会将充值款返还,诱使被害人进行现金充值。后又召集客户,在酒店假意举办颁奖仪式,以现场充值刷排名的方式,营造紧张氛围,不断刺激客户再次充值234。
诈骗结果活动结束后,被告人郑某顺、颜某玉、郝某玮、才某钧、邢某娇、门某鹏等关店失联,共骗取被害人孙某、杨某、王某雯等人人民币146万余元
一审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顺、颜某玉、郝某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审判决宣判后,郑某顺等五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职业闭店形式最高法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分析,“职业闭店”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出谋划策,通过安排“背债人”等方式帮助经营者逃债,并通过收取经营者支付的报酬获利;二是直接参与经营,利用店铺原有的客户资源,以抽奖、充值返现等噱头诱骗消费者继续充值,收到预付款后闭店,“卷款跑路”,本案属于后一种类型,通常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刑事诈骗认定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案件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是在本案之前,被告人在全国多地已实施类似于本案的充值案活动,开店后闭店,卷钱跑路;二是被告人不具备经营的条件,且无经营的资金来源;三是从表现形式上看,被告人带团队进驻之后,他们并非店铺的员工,但以店铺员工的名义对外宣称,向客户进行诱导式宣传,致使客户陷入能够获得高额礼品并能收回充值款或享受等值摄影服务的错误认识,从而不断进行充值,遭受财产损失。
案件警示此案再次敲响了预付式消费领域防骗的警钟,提醒消费者要谨慎选择商家,避免落入诈骗陷阱。同时,人民法院对此类“职业闭店人”依法判处刑罚,有力惩治了犯罪,震慑了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