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由此可见父母对孩子的爱是一种深远的、长远的规划,不是只考虑眼前的。
北京就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母亲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不惜勾引女儿的男友并威胁他与女儿分手,最终被该男子残忍的分尸杀害。
事情还要从陈海燕不幸的婚姻说起。陈海燕结婚后与丈夫经营着药材生意,经济条件越来越好,还生下了女儿陈静。
可是1985年,陈海燕发现了丈夫出轨的事情,果断的与丈夫离了婚。离婚之后,陈海燕独自带着女儿生活,还把女儿的姓改成陈姓。
她不再对爱情抱有希望,而是将自己的所有心血都倾注在了陈静身上。也是因为自己失败的婚姻,陈海燕希望女儿能擦亮眼睛找个值得托付的人。
2000年,18岁的陈静被北京一所大学的英语系录取。趁着还没开学,她决定独自去北戴河旅行奖励自己一番。
在旅行途中,她结识了一个叫闫卓的男子。二人相聊甚欢,决定结伴而行。
经过接触,陈静得知闫卓20岁,在中关村的电脑公司担任经理,因为家境贫寒他只能高中辍学自己出来打拼。
随着旅行的进程,陈静在不知不觉中已经爱上了闫卓,而闫卓也找准机会对陈静表白,二人顺理成章的在一起了。
回到家后,陈海燕发现陈静越来越注重外貌的打扮,还经常出去玩,时不时的傻笑。
陈海燕担心女儿被骗,便询问女儿情况。果然不出所料,陈静恋爱了。
这让陈海燕十分生气,在得知闫卓的基本情况后,陈海燕想进一步了解,可陈静却回答不上来了。
陈海燕让女儿分手,可此时的陈静正陷入爱情无法自拔,自然不同意。母女俩大吵一架,陈静直接回到学校办理了住宿。
几天后爱女心切的陈海燕还是做出了退让,她让陈静带着闫卓回家看看。
闫卓得知这一消息并没有十分欣喜,更多的是慌张。实际上他并没有学历,也没有什么高薪工作,一切都是他包装出来的罢了。
不过当天,他还是拿了果篮在陈海燕面前好好表现了一番。一顿饭吃下来,陈海燕对闫卓的态度好了不少,陈静高兴的以为母亲同意了她与闫卓的交往。
可陈海燕并没有相信闫卓,通过调查她得知,闫卓只是在电脑城修电脑的,工作不稳定,收入也不高。
她把这些证据拿给陈静看,让她分手,可陈静却执意认为这是母亲强行拆散他们伪造的。
陈海燕只好找到闫卓,让他离开陈静。可闫卓找到这样条件优秀的女友,不舍得放手。
陈海燕在闺蜜的建议下,决定找人试探闫卓,看他是否会做出越轨之举。可思来想去,都没有合适的人选。
没想到,陈海燕决定亲自勾引闫卓。之后,陈海燕多次邀请闫卓到家里吃饭,对他态度也非常良好。
2002年的暑假,陈静和朋友约好一起去旅行,陈海燕知道机会来了。面对独自上面蹭饭的闫卓,她拿起酒和闫卓畅饮。
之后,她开始哭诉这些年的不易,闫卓也一直安慰她。两个人就这样越靠越近,拥吻进入房间。早上醒来,闫卓感到羞愧,悄悄穿上衣服逃跑了。
可这天晚上,他却再次来到陈海燕家吃饭。这次,二人并没有喝酒,但还是发生了关系。
之后,二人又多次进行了越轨的行为。闫卓也开始冷落陈静,分不出时间回她信息。
陈静怀疑闫卓劈腿了,陈海燕在旁煽风点火加深陈静的怀疑。陈海燕又告诉闫卓,自己只是试探他,没想到他不值得托付。并威胁他如果不离开女儿,就告他强奸。
2002年11月,陈静与闫卓分手,很快就与陈海燕介绍的干部子弟确认了恋爱关系。
可闫卓还在等待陈静的回心转意,他多次到陈海燕家里纠缠。陈海燕借此再次和他发生关系,还偷偷拍了下来。
陈海燕借此威胁闫卓如果再来纠缠,就把照片曝光,让他坐牢。被吓到的闫卓只能灰溜溜的离开。
2003年2月20日,醉酒的闫卓来到陈海燕家,让她把照片删掉。陈海燕自然不同意,二人发生争吵。
在酒精和怒气的作用下,闫卓掐住陈海燕的脖子,捂住她的口鼻,直到陈海燕没了动静。
杀人之后的闫卓为了掩盖罪行,将尸体分尸装袋,藏在了永定河。清理完后,他把陈海燕家里布置成离家出走的样子就离开了。
刚开始陈静也以为母亲出去旅行了,可一段时间后,她依旧联系不上陈海燕就报了警。
当时没有监控,警方也没有发现仇杀嫌疑人,陈海燕失踪就成为了悬案。
直到2007年,警方抓获了一名盗窃入狱的男子,为了减刑他坦白了闫卓杀人抛尸的案件。
原来,该男子是闫卓的酒友,二人喝酒后闫卓向他说过自己的罪行,可当时他没当回事。
得知这一消息,警方立即对闫卓实施了抓捕。最终,闫卓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当中,闫卓因害怕陈海燕曝光两个人的事情,也担心陈海燕告自己强奸就将陈海燕杀死,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闫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作案之后,闫卓毁尸灭迹,分尸掩盖自己的罪行,毫无悔改之意,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情节十分恶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对其严惩。
此外,在本案当中,陈海燕以告闫卓强奸为由威胁他,但实际上闫卓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所以,强奸罪既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
本案中虽然闫卓与陈海燕多次发生性关系,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奸罪的成立需要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在闫卓与陈海燕发生关系过程中,并不存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而陈海燕主动勾引了闫卓,这就说明与其发生关系并不违背陈海燕的真实意愿。
因此并不能认定闫卓强奸了陈海燕。
父母爱孩子可以理解,但爱也需要讲究方式。陈海燕为了不让自己的女儿受骗就自己勾引女儿的男朋友,过于极端。她的这种行为,也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在遇到问题矛盾时,要及时沟通解决,不要一意孤行,更不能用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应该寻求妥善的方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