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增设了简易程序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更加高效地办理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哪些区别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简要梳理,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适用的案件范围不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具体包含以下四类案件:
1.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做出的;
2.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 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4.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了以上类型的案件外,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只有在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行政复议机关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答复的时限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审理方式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也就是可以直接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再另外听取当事人意见即可以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就是不能仅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就作出复议决定,一定要另外听取双方的意见。只有在因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听取意见时,才可以书面审理。
四、审理期限及期限可否延长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故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没有延长的规定,适应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在三十日内结案。
该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因此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六十日内,如果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从其规定。这里应注意,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可以“少于”六十日,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都不能对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做出变通规定。
另外,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如果情况复杂,案件在六十日内不能审结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而简易程序不能延长审理期限。
五、程序可否转换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行政复议机构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但普通程序不能转为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