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更项目,抗震设防烈度由7度0.15g,提高到8度0.2g,原功能为多层框架厂房,现改为办公加商业,后续使用年限小于30年属于A类。
鉴定报告给出的结论为,改造后结构安全性满足要求,仅局部构件需进行处理:1)屋面局部渗漏部位需进行修补处理;2)外楼梯需整体加固;3)部分混凝土梁、柱配筋率不满足要求,应进行加固处理。改造后房屋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均大于1,不需进行抗震加固。
鉴定报告中,没有给出原抗震设防烈度情况下的构件承载力验算的结论。
改造后的建筑有新增悬挑阳台、楼电梯、屋面上人等,按规范要求,应给出原抗震设防烈度情况下的构件承载力验算结果。
因为《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 55021-2021第5.3.3条规定,对于A类和B类建筑中规则......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这个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一般认为是包括抗震构件的承载力以及其他整体性能指标。没有验算,怎么知道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呢?所以我们见到类似鉴定报告,要小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