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能否直接确定第三名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标事通职场说 2024-10-13 08: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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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市政府投资建设了一个图书馆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达到了2.3亿元人民币。项目的建设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了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来进行公开招标。共有七家建筑公司参与了投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并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得分高低推荐三位中标候选人。经过专家评审之后,A公司被评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名,而C公司则排在第三位。然而,在复核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时,招标人注意到A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94%,相比之下,B公司为67%,而C公司仅为22%。考虑到A公司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影响其履约能力,招标人决定直接确定C公司为中标人,并向C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中的项目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此类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而不能随意决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C公司作为中标人。以下是详细的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明确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只有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况下,招标人才能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选择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如果招标人认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也就是说,中标候选人的负债率是否影响其履约能力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而不是由招标人直接认定。

案例结论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例中的招标人直接确定C公司为中标人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如果招标人对A公司的财务状况存疑,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如果原评标委员会认定A公司的负债率不影响其履约能力,则招标人应确定A公司为中标人;如果认定A公司的负债率高,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则招标人应当依次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中标人。只有在原评标委员会确认A公司和B公司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况下,招标人才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C公司为中标人。

启示

此案例提醒我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而无权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随意确定中标人。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此外,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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