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广辉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为了展示自己臂力和腕力,相约进行掰手腕比赛,但不可忽视的是,掰手腕虽不属于剧烈运动,但仍存在一定风险。一旦掰手腕造成自身损害,此时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掰手腕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责任主体作出认定,纠纷得到顺利解决。王某与刘某系同事关系。2021年5月14日,二人相约在公司掰手腕,掰完后王某感觉左臂有不适应感,便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肱骨骨折,王某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6.8万元。经鉴定,王某伤后的误工期为270日。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0万元。
刘某辩称,王某执意要与刘某掰手腕,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掰伤原告手腕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情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本单位员工自发的、带有娱乐性的掰手腕活动,此活动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对活动规则、彼此的竞技水平和身体素质等情况均清楚和知晓,对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也有一定的认知力。虽王某因活动而受伤,但对竞技活动中瞬间发生的状况,刘某作为参加者是难以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同时双方是在活动中合理运用正常动作的情况下发生了损害后果,此情况不属于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某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初审:广辉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