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剧情介绍:
宇茴咖啡连续三年营收都是增长的,第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却大幅下降,税务局从金税系统里面发现该企业在当年购买了一套价值4000万的软件。
首先,税务机关怀疑该公司虚开虚列成本,经过核查发现该公司确实是采购了一套软件,是真实的交易,排除虚开的风险。
税务局又通过评估机构评估了市面上类似功能的软件价值只有2500万,所以核查的焦点就转移到了采购价格是否公允这个问题上。剧中宇茴咖啡的税务顾问梁锦秋,提出来税务局的评估方法是基于成本法,但是如果用收益法来评估的话,4000万的定价也算合理。
随着案件的查办进一步深入,税务局发现了宇茴咖啡的老板和亦藤科技的老板是前夫和前妻的关系,并且前妻到目前为止仍然在通过其表妹代持股的方式在实际持有宇茴的股份。亦藤科技属于软件行业,能够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在这个背景下,不公允的购买价格,实质上的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税负差,以达到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来实现税收筹划的这个目的,软件4000万的定价肯定是有虚报定价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最终,宇茴咖啡拿出谅解方案,按照稽查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二、涉税知识点分析:
1.虚列成本:
虚列成本指企业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伪造凭证、改变成本核算方法等手段,故意扩大成本费用列支范围或金额,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在税法上的认定主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及会计处理合规性综合判断。
(1)税法认定标准
交易真实性缺失:无真实业务发生或业务内容与凭证不符,如虚构材料采购、虚增人工工时等。成本费用不合理:费用与企业经营规模、行业水平明显不符,如虚增装修费、业务招待费。凭证不合法:使用伪造、变造或虚假发票(如虚开发票、假出库单)。会计处理违规: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前或延后确认成本等。(2)税务处理与法律后果
追缴税款与滞纳金:按虚增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费。行政处罚: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列成本导致偷税金额巨大的,可能构成逃税罪或虚开发票罪。2. 交易价格公允的判断
在税法领域,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判断主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场公允价值、交易合理性及税收利益保护原则综合认定。
根据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指 “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
(1)税法认定标准
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税法原则上认可经过法定程序(如拍卖、公开竞价)形成的市场价格为公允价值(如最高人民法院对广州德发案的判决),但需排除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的情形。
是否存在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等规定,若交易价格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核定应纳税额。
“明显偏低” 的量化标准:参考《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 70% 通常视为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部分税种(如白酒消费税)直接以 70% 为阈值(国税函〔2009〕380号)。
(2)税务处理
核定征收权: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按以下顺序核定:同类产品市场价;成本加成法;其他合理方法(如评估价、利润分割法)。反避税调查:对关联交易或跨境交易,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特别纳税调整),要求企业提供同期资料,调整不合理价格。3. 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1)优惠内容:
自获利年度起,普通软件企业第 1-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5 年按 25%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实际税负 12.5%)。
(2)适用条件:
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嵌入式软件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40%);研发费用占企业收入总额≥8%;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能力。4. 关联交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的认定需从关联关系和交易类型两方面综合判断。
关联方包括与企业存在以下关系之一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1)关联关系的认定
控制关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25%;双方同为第三方持股≥25%;通过中间方间接持股,若对中间方持股≥25%,则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中间方持股比例计算。夫妻、直系血亲等家庭成员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资金关联: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50%,或一方借贷资金的 10% 以上由另一方担保(独立金融机构除外);
经营依赖:一方生产经营需另一方提供特许权(如专利、商标);
经营控制: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财务或经营政策;
人员关联:半数以上董事或高管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
其他共同利益:如家族企业或实质利益关联。
(2)关联交易的类型
资产转让:有形资产(商品、设备、房产等);金融资产(股权、债权、衍生工具等);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特许经营权等)。
资金融通:长短期借贷、担保费、应计息预付款等。
劳务交易:市场调查、技术服务、代理、培训等。
(3)税务处理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应按公平市场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
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交易:若交易未导致国家总体税收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如集团内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申报义务: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附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跨境交易或达到特定金额的需准备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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