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洪禹
在中文的话语中,“国家”一词一并出现。也就是说,中国人对于家与国的认识是一体的。这样一种话题体系由来已久,在《孟子·离娄上》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这样的话语,在儒家中屡见不鲜,于是经常出现“君父”,“臣子”等字眼。同时,儒家也强调,父慈子孝,君仁臣忠。在那个时代的话语中,忠孝是一体的,不仅仅是家庭伦理,更是政治伦理。即使我们当代的生活中,也经常出现“祖国母亲”等字眼,也会有人提出“孝顺国家”这种主张。
可见,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家和国,政府与父母,区别并不是很大,似乎它们拥有一样的权威,承担相似的职能。
那么这样一种“家国一体化”观念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我们来通过几件事情说明。
在春秋时代发生一件事,卫桓公被自己的弟弟州吁杀了。州吁本身知道自己国君的来源没有合法性,于是跟小弟石厚商量怎么办。石厚的父亲石確给他们的主意是:先去陈国,找陈桓公帮忙搞定周王,然后去找周王这个天下共主,获得他的认同。但石確私下里,同时给陈桓公写信,要求抓住这两个逆臣贼子。州吁和石厚在陈国被抓住后,石確派了两个人去处理这件事:一个人代表卫国去诛杀州吁,另一个是自己的家臣,代表自己去诛杀石厚。
其实这个事情过程本身很简单,但处理的方式却让现代人觉得匪夷所思:同一拨罪犯,为什么杀他们要派两个人?而且,作为父亲,有何法律权力对自己的儿子生杀予夺?同时,石確派人杀掉州吁,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在以下犯上,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石確也在用长辈的身份,去处理州吁这个晚辈,似乎就说的通了。或者说,用处理家务的方式去处理国事。这个嫌疑很大,因为石確也确实在用政治手段处理自己的家事。可以看出,至少在当时贵族层面,父子关系不是简单的家庭关系,而是政治关系。
从这点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古代皇帝都要强调孝顺这个家庭伦理了。因为对于“家国一体”古代专制王朝,孝顺父母也就意味着,要忠于国君,因为国君是这个国家放大了的家长,同时家长在家中,也是缩小的国君。那么在这样一种模式下,慈禧说的“宁予友邦,不予家奴”,就可以理解了,因为这个国,是他们爱新觉罗家的。
但是在这样一种模式下,皇帝应该如何跟自己的长辈相处?因为皇帝也需要恪守孝顺这种伦理,服从长辈的命令;但同时长辈也是皇帝的臣子,也应该服从皇帝。这是一个“家国一体”无法解决的悖论。
晚清时候,慈禧太后凌驾于光绪皇帝之上,成为抵制改革的代表,并在戊戌变法中剥夺光绪的权力并将其软禁。但是又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来了,对于我们现代人来说,光绪皇帝是名正言顺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而慈禧太后只是光绪皇帝养母,说白了就是家里的长辈,而不是国家和政府层面更高级别的官员,在制度和法律层面,并没有掌握最高实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更没有剥夺皇帝权力的权力。
这时我们把“家国同构,忠孝一体”的观念再拿出来,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光绪不敢反抗慈禧的权威了。因为在整个中国都认同,忠孝伦理而不是正式的法律和制度为第一人际关系准则的时候,如果光绪胆敢反抗慈禧的权力,就会被冠以不孝的罪名,从而失去伦理道德上的合法性。慈禧正是牢牢的抓住这一点,才能掌握在正式规则上并不合法的国家最高权力。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样一种模式下,正式规则和法律制度,与“道德正确”发生了严重的冲突。下边这个事例更能说明这个问题。
唐朝武则天时期,发生了一件命案。官员赵师韫被徐元庆杀了,原因是,很多年前赵师韫做下邽县尉的时候,把徐元庆的父亲徐爽杀了。徐元庆投案自首后,把唐朝朝廷为难坏了。因为按照《唐律》来说,他必须被判死刑;但是要按照唐王朝所奉行的儒家意识形态来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报杀父之仇为至孝,是符合当时的政治正确或者道德正确的。经过当时唐朝内部激烈的争论后,武则天采纳了陈子昂的建议:依照法律把徐元庆杀了,再以道德模范为名,表彰他。
从我们现代人的常识来判断,政府杀了他,再表彰他,那又何必杀他呢?这个时候就能看出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与所谓的“政治正确”或者“道德正确”绑在一起的时候,就会给司法机关出难题,法律的尊严也就不会那么神圣。所以现代政治把政治和法律,和所谓的“政治正确”或者“道德正确”分离开之后,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就可以名正言顺的用法律手段的,单纯地去解决这些案件了,同时从法理上也更容易站住脚。
通过以上的事例可以看出来,这样一种“家国一体”的政治模式下,很多政治行为都存在重大的理论和逻辑缺陷,甚至这样一种政治模式和法律体系本身也会被绑架,出现让我们现代人匪夷所思的行为和后果。
类似,这样一种模式,以及理论和逻辑的重大缺陷,也一并延续到了一些当代中国人的家庭中。子女不听话,父母愤怒,就对子女施加暴力,还美其名曰“打是亲骂是爱”,“我打的是我女儿,我干嘛不打别人呢”,“我生了你养了你,就是对你的恩赐,你就欠我的”。
但是从现代政治社会的不管是理论也好,常识也罢,就算是父母和子女,第一关系也是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是公民和公民的关系,父母并不因其父母的身份,就可以随意侵犯子女的个人权利。不管是父母侵犯子女,还是子女侵犯父母,严格意义上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并且从行为责任上来说,父母生孩子是父母的决定和行为,那么父母养子女自然而然就变成义务,而非施与子女的恩赐。
并不否认,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权力,甚至也是政治社会所要求父母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儿童必须要经过父母的道德教导以及生活和社交能力的培养。但是毫无疑问,父母的权力应该遵守法律的底线。
通过以上的事例和分析可以看出来,这样一种家国不分的后果,就是公域和私域不分,政治与道德、宗教的不分,政治权力和父母权力的不分,世俗权力和精神权力的不分,以及带来法理与道德不可花约的矛盾。在中国自古以来,对意识形态都进行强有力的控制。古代儒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甚至来说作为一种宗教,被统治者强行灌输进全民的头脑中。因为在“家国一体”的观念下,皇帝作为一个国家的“家长”,似乎有权力教育子民。
但政治权力和父母权力究竟有没有区别呢?政治长官究竟有没有资格和权力负责人的精神领域呢?这个问题曾经在英国的思想史上引起了争论,争论的两个人分别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以及不太出名的保皇派思想家罗伯特·费尔默(Robert Filmer)。
把政治权力和家长权力混为一谈不仅仅是中国古代思想观念的特点,费尔默也这么认为。费尔默在其著作《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中认为,君主对臣民的统治如同父亲对子女的占有一样是天经地义的或者是“自然正确的”。简单的说,费尔默的论点来自于一个简单的类比:政治社会是放大的家庭,家庭则是缩小的政治社会;正如在家庭中父亲对子女拥有绝对的占有和支配权力,在政治社会中,君主对臣民也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力。
对于此种观点,洛克不惜在《政府论上》中,用了整部书来细细地反驳费尔默的观点。不仅如此,洛克在《政府论下》中开篇便说:“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共福利。”可见,洛克认为政治权力是一种工具性权力,而非目的性权力。
更进一步,洛克专门用一章《论父权》来细细地讨论父母权力的特点及其与政治权力的区别。洛克给父权的职能做了以下定义:“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出世时和出世后的一段时间,对他们有一种统治和管辖权,但这只是暂时的,他们所受的这种支配的限制,犹如他们孱弱的婴儿期间用来包裹和保护他们的襁褓衣被一样。随着他们的成长,年龄和理性将解脱这些限制,直到完全解脱而能使一个人自由地处理一切为止。”
同时,洛克认为,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力来自于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他们有义务要在儿童没有长成的期间管教他们”。进而,洛克认为,父母权力也是一种工具性权力:“儿女所需要的和父母应该做的,是培养儿女的心智并管理他们还在无知的未成年期间的行动,直到理性取而代之并解除他们的辛苦为止。”洛克也认为,父母权力也不应是一种专横的权力:“但是能有什么理由把父母对子女的这种管教责任引申成为父亲的一种绝对的、专横的统辖权呢?他的权力至多只能采用他认为最有效的管教方式……应该尊崇、敬礼、感恩和帮助是一回事;要求绝对的服从和屈从是另一回事。”也就是说,家人之间的情是情,理是理;父母有教育子女的权力,但是这并不能成为父母要求子女绝对服从的理由。
所以,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和父权这两种权力是截然不同而有区别的,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不同的目标的。”洛克之所以否定“政治家长制”,进而否定政治的教育功能,是因为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和父母权力有着不可通约的区别。父母权力承担的是生活照顾、感情满足和教育子女这一私有领域的职能,而政治权力是负责公共领域。
至此,洛克对于政治权力与父权的职能以及区别做了比较完整的论述。但是这并没有完结,洛克进一步在《论宗教宽容》中,否定了政治权力有干涉灵魂事务的资格:“它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
洛克列出了三点理由:首先,谁也没有责成官长比他人更多地来掌管灵魂的事;其次,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官长,因为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舍此没有东西能够为上帝所接受;第三,灵魂拯救的事不可能属于官长掌管,因为即使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过说服和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
综上,洛克认为,道德教育、灵魂信仰等精神事务,是属于私人领域,而非负责公共领域的政治权力有资格统治的。在世俗权力和精神权力应该分开这一问题上,洛克可谓是霍布斯的忠实支持者,霍布斯曾在《利维坦》中明确的表示:“至于人们内在的思想和信仰则不是人间的统治者所能知道的(因为唯有上帝能知道人的心灵),而且既不能随意支配,也不是法律所造成的结果。”与中国的儒家和费尔默等思想家不同,霍布斯和洛克明确的认为,政治权力不应该介入人们私人的精神生活,按照它所认为理想的方式,培养人们的德性,教导人们如何过一种美好生活;相反,政治权力的运用,只限于保障个人权利和管理公共领域。
综上,国与家不能混为一谈,因为政治权力和父母权力分属于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职能,有不同的目的。但是国与家,真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形态吗?也不是,这要参考奥克肖特的理论。
迈克尔·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把人类的组织分为两种。一种是事业型组织(Enterprise Association)或者说是思虑性组织,另一种是公民团体(Civil Association)或者说是道德性的。一般来说,事业型组织具有特定的目的,同时也只由认可并愿意追求这些目标的人构成,但同时组织成本相对低,也可以自由进入或者退出,比如社团、协会或者公司;公民团体(奥克肖特专指国家和政府)一般组织成本相对高,而且加入和退出的成本也非常高,但不具有特定的目的,只承担基本的职能以及强制性地维护某些基本规则,其成员在遵守这些基本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完全自由地追求他们各自的生活目标。
在实际生活中,人类的组织并不是完全这两种类型,比如学校就介于事业型组织和道德型组织之间,有时候政府也会有一些具体的目的。但是,一个现代化的正常国家,政府不能把自己认为正确的生活方式或者某种道德和精神诉求,强加于全体公民之上。
我个人认为,在这一点上,其实家庭也跟国家一样,是一种道德型联合体。在家庭之内,家庭成员在满足基本尊重和基本照顾的前提下,可以去自由的追求自己的生活;家庭也承担着财产共享、生活照顾和感情满足的基本职能;同时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成家和分家的成本都非常高,而且每个人都有对家庭的基本责任。
文已至此,梳理一下本文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逻辑: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家国不分→用古代和近代的事例,来分析政治和法律的影响,并指出理论和逻辑的致命漏洞→当代中国的家庭,也存在这些影响,以及理论和逻辑的漏洞→家国不分导致一些理论的问题,进而引出对政治权力和父母权力的区别的讨论→在费尔默和洛克的各自理论中,整理洛克对于政治权力和父母权力的理论,并引出现代政治应该对政治权力和精神权力进行分离→再梳理奥克肖特的理论,可以看出国和家相似的地方,在于他们都是道德型联合体。
除了本人的思考和论述外,其他资料和灵感来源于:罗辑思维,《中国从哪里来》;约翰·洛克,《政府论上》,《政府论下》,《论宗教宽容》;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David Boucher, Paul Kelly, <Political Thinkers>。
(段洪禹 英国约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