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乘坐大巴车出现胸闷猝死、家属状告客运公司及司机索赔60万

城市没有距离 2024-05-04 19:20:34

江西赣州,一对老年夫妇乘坐大巴车,途中老爷子突然出现身体不适,客运司机赶紧靠边停车,并告知对方前方有医院,可以打车过去,但是老人摆摆手。随后不久,老太太发现老爷子已经失去生命特征。家属得知,起诉客运公司,认为司机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索赔60万。

【案情回顾】

徐东亮专心致志地开着他的车,还有不到半小时,等他把车里的旅客送到站点,他就结束了这趟行程,也就意味着今天的工作也就结束了。

徐东亮是一位客运老司机,这条城际线他已经跑了20多年了。但是,即便这样,他还是一如既往的小心谨慎,因为在他看来,小心驶得万年船。

这趟班车,车上的人不多,总共加起来也就十来个人,目前属于客运淡季,但是,他不管,反正他是公司给开的固定工资,对他来说,人多人少,都一样。

就在车辆正常行驶中,车上的一对老年夫妇出现了状况。

原来,老头感觉胸闷不舒服,老太太急忙拍打他的胸口,询问怎么回事?

徐东亮见状,赶紧靠边停车,然后把车上的垃圾桶递了过去。老太太提出,要去医院。

徐东亮表示,自己要把其他旅客送到车站,前面不远就有个医院,他们二人可以从这里下去,打个车过去。

老太太一听,犹豫了,并说自己的老头有可能是晕车了,等车子到站了再说。

就这样,徐东亮再次启动车辆,继续行驶。可是,不多会儿,老太太发现自己的老伴儿已经快不行了。

徐东亮赶紧给120打电话,医生赶到后,这位老头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徐东亮自然有点惋惜,虽说老人年龄大了,但是总归是在他车上发生意外走的。

可是,令他没想到,这边刚替老人惋惜,那边就接到发宣传单了。

原来,老人家属得知老人意外去世后,认为徐东亮作为客运司机,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致使老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存在过错。

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徐东亮及客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索赔60万。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法院又会如何审理呢?

【普法讲堂】

1、老人家属起诉徐东亮及客运公司的理由。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乘客。

他们主张,徐东亮作为客运司机,在运输的过程中,有义务对车上的乘客进行救助。

当老人出现状况后,徐东亮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仅仅是停车,告诉老人怎么去医院,而应该是第一时间,将老人送往医院。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原告看来,长途巴士是一个移动的公共场所,客运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旅客人身安全具有保障义务,应该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2、客运公司和徐东亮主张抗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被告认为,老人乘车过程中虽表现出身体不适,但老太太作为妻子全程随伺,并强调是晕车所致。

在徐东亮曾客车靠边停车,建议他们去医院,二人又明确表示不下车。等到发现死亡后,徐东亮快速将客车就近停靠,并立即拨打了医疗救护电话和报警电话,尽力救助。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侵权赔偿的原则之一就是过错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是不是存在过错。

本案,两位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旅途中,乘客发生意外事故,是因为乘客自身身体状况诱发造成的,是主要原因,他们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该清楚,承担主要责任。

当老人首次出现身体不适,徐东亮停车积极询问状况,并建议打车前往医院。遭到两位老人拒绝后,但是后来,在客车途经医院时,没有积极向两位老人提出可以下车就诊,未全面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客运公司承担10%的责任,家属承担90%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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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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