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小编进住一家酒店就发现,可能是当地公安机关在每层楼的电梯口旁和每个房间门背后都贴有“警示”标语,其内容是“警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涉嫌刑事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虽然警方在酒店张贴小标语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避免遭受不法侵害,而向不法分子提出的一种警告,但作为公安机关是一个专业的执法机构,张贴类似的法治标语应该更加严谨一些,应该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小编在此不是吹毛求疵,而是因为有些情况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不构成犯罪的。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分为三个年龄段,即十八周岁至十四周岁之间,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六周岁,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也有性别之分,分为男孩和女孩。
其次,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可能涉嫌的罪名,要根据是否自愿和上属年龄划分而定。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强奸罪。如果与十四周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如果与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以下的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构成强奸罪。
2.猥亵儿童罪。如果成年女性与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孩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猥亵儿童罪;与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以下的男孩发生性关系,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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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该罪名是针对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如果未成年女性已满十六周岁且自愿,就不构成此罪;如果不具有照护职责,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此罪。
也许小编说得还不全面,友友们可以分享你们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