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到显性债务的转变

念烟谈商业 2024-03-28 02:56:28

从1950年我国发行第一支国债以来,我国债券市场经过70多年的发展,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以三大发行主体的品种框架,分别是政府类债券、金融机构类债券、非金融企业类债券。

其中,政府类债券有两大品种,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

金融机构类债券也有两大品种,政策性银行发行的政金债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

非金融企业类债券则有三大品种,分别为公司债、企业债和债务融资工具。

大家要知道,在金融领域,一个业务品种的产生往往是为了解决业务需求的。

我们看下这几大类债券品种各自推出的时间,

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债券直到2015年才正式推出,明显晚于其他债券品种的推出时间。

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在2015年之前没有对外融资的需求,恰恰相反,各地融资的需求是非常的大。只是当时,在不允许对外融资的政策条件下,各地创造了实现融资的办法。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地方财权大幅上收,而地方要发展,需要开展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建设就要有建设资金。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使得地方政府产生大量的融资需求。

当时,旧《预算法》不允许地方发债融资。那么,地方政府就需要找一个借款企业替政府融资。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8年,国开行与安徽芜湖市合作,将8个城市建设项目打包起来,放入专门成立的城投公司芜湖建投公司,以芜湖建投公司的名义向国开行贷款10.8亿元。城建项目没有什么收益,基本上靠财政兜底,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作为偿债来源。

因为地方财权大幅上收,偿还贷款的财政预算资金非常有限。

直到2002年,全国开始实行“土地招拍挂”制度,为土地财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土地资产组建城投公司(也叫地方投融资平台),城投公司再用土地向银行抵押获得贷款。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国有土地,迅速地拓宽财政收入,为偿还贷款提供资金来源。

在“土地财政”的支持下,“芜湖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地方政府融资的难题,这种模式很快在全国推广开来。

站在当下这个时点,我们再来看“芜湖模式”,实际上它就是一个典型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融资模式。

名义上由企业对外融资,而地方政府承担实实在在的偿还责任。表面上是企业的债务,实际上是地方政府的债务,所以它叫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我国为了对冲经济下行的压力,推出了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各地上马大量的基建项目。国家层面也下发政策文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地方投融资平台,拓宽基建项目的融资渠道。

在政策的鼓励下,各地积极组建城投公司,直到2010年末,全国城投公司达到了1万多家。城投公司的债务规模也随之大幅扩张。

这大量的债务规模中,除了少部分是城投公司市场化经营举借的债务(企业自行承担偿还责任),绝大部分则是由地方政府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隐性债务。

2010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急剧扩张,引起了中央层面的关注和重视。这些隐性债务都在城投公司的名下,中央、地方政府的账上都没有这些债务规模的信息。

没有信息就不利于风险的管控。如果一旦经济遇冷,土地价格下跌,作为主要偿还来源的财政收入骤降,很可能就会引发系统性的债务风险。

因此,从2010年开始,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限制地方债务。并在2013年对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进行了摸底调查,要求各地的城投公司、事业单位把名下的债务梳理报送上来。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将这些债务分为三大类,分别是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有救助责任的债务。

2013年摸底调查了一次,2014年再次摸底了一次,中央就是要搞清楚,全国到底有多少地方债务,有多少隐性债务。

当时,梳理出来的地方隐性债务具体有多少规模,公开渠道并没有公布。只是业界会有专家开展研究,估计总额在四五十万亿左右,这一点我们就不去深究了。

为了严控地方债务风险,对地方债务进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管理,2014年,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融资方式进行革故鼎新,下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发43号文。

国发43号文可以说建立了比较系统性的地方债务监管政策框架,此后很多关于地方债务管理的政策文件都延续了43号文的理念。

总而言之,国发43号文讲了两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第一,正式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利。

从2015年起,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举借债务。以后,政府需要融资,就自行发债,政府的债务体现在自己的账上,表现为实实在在的显性债务。企业需要融资,由企业自行偿还,政府不再承担偿还责任。政府是政府的,企业是企业的。

第二,对过去存量的政府债务进行分类管理。

对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于2015年到2018年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置换存量债务;对政府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政府可以偿还部分,但不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对政府有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时,地方政府可以救助,但不能偿还债务。

所以,地方政府债券从2015年推出后,最开始的前三年,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置换原来的地方隐性债务。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把隐性债务转换为显性债务进行管理。

到了2018年,原来的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置换得差不多了,地方政府债券开始回归到最主要的用途,就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根据发行的目的不同,用于置换存量债务的政府债券,称为置换债券;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政府债券,称为新增债券。

若置换债券和新增债券临近到期,地方政府还可以发行“再融资债券”去偿还即将到期债券的本金,类似于对原有债券一个“展期”的操作。

自此,地方政府债券根据发行性质,可以分为置换债券、新增债券和再融资债券三大类。

如今,我们在日常业务中提到的地方政府债,通常指的是新增债券这种类型。

从2015年我国对地方政府融资方式进行变革后,地方政府债务实现了显性化的管理。现在再问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有多少,我们可以很容易从各类公开渠道查看。

比如,在财政部统一建设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我们可以看到各地的年度债务数据、季度债务数据和月度债务数据。

在左边的菜单栏,还可以看各地的债券发行额、财政预算收入、GDP等各类指标。

在Wind平台上,还有地方政府债的专题板块。可以看到,截至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量达到41.33万亿的规模。

同时,可以选取相应的日期,查看各个时间段各地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存量情况等等。

地方政府债务的显性化管理,一方面,使得中央和各地可以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后续制定财政政策提供了数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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