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近日针对事关外卖骑手、主播、代驾等职业劳动关系,最高法作出回应
最高法回应外卖骑手、主播、代驾等职业劳动关系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了重要回应。这一回应是在劳动法颁布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中详细阐述的。
随着网络经济和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迅速增加。然而,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当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时,劳动关系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时,如果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依法作出认定。这些因素包括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以及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如果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指导性案例还明确,当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时,如果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在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方面,指导性案例也给出了明确的回应。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规定有利于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支配性劳动管理,防止因不当认定劳动关系制约平台经济的发展。
对于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指导性案例同样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回应,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这也提醒平台企业在用工管理上要更加规范、合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的
回应,是及时且必要的。这一回应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劳动争议中的突出问题,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