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夫妻在周大福只花4万就买到了价值25万的黄金手镯。4个月后,夫妻俩被周大福告上法庭,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夫妻俩聘请律师和周大福对簿公堂,坚持认为合同有效。
黄金饰品销售商周大福在某平台开设了旗舰店,主营黄金饰品。店铺内金饰的价格为当日金价X克数+加工费,因为金价每天都有波动,周大福的工作人员每天都会设置最新价格。
2021年1月16日,因工作人员的疏忽,金价设置错误,致使部分黄金饰品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来自上海的王某、凌某夫妻二人当时正准备结婚,打算购买周大福的首饰。当夫妻俩看到周大福的黄金手镯价格突然大幅下降,抓住机会共买了12只黄金手镯,总费用近4万元。第二天,发现异常的周大福工作人员与夫妻俩联系,告知他们所购买的黄金手镯价格设置错误,要求撤销订单,被夫妻俩拒绝了。又过了几天,客服人员再次联系夫妻俩,赔付他们每人500元,并再次要求撤销订单,但再次被拒绝。
1、2021年5月20日,也就是案发后4个多月,周大福方面将夫妻俩告上了法庭,以双方买卖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王某夫妻只花4万元在周大福购买了12只价值25万元的黄金手镯,周大福方面提出,该价格系设置错误,因此合同属于重大误解。
周大福方面提供了案发前后同款黄金手镯的价格截图,以及当天该手镯线下门店的价格,甚至还提供了采购黄金的交易记录,以证明当天价格设置严重偏低确系失误。
2、王某夫妻则提出,合同撤销的有效期是90天,现在5月20日,距离1月16日已经过了4个月,超过了撤销有效期,因此合同有效,应该继续履行。
王某夫妻的抗辩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对于主张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超过的撤销权消灭。
既然周大福方面认为合同存在重大误解,那么其主张撤销就应该在合同成立之日起90日内提出。
3、法院审理中就双方争论的焦点进行了梳理,并一一作了回应。
第一,关于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法院认为,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从周大福采购的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看,其当天对涉案黄金饰品的标注的价格远低于成本价,明显不符合正常商家销售行为。
案发次日,周大福客服工作人员联系王某夫妻二人说明情况,后又主动赔付500元。以上情况可以证明,本次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存在错误的意思表示和重大误解。周大福有权要求撤销。
第二,关于是否超过合同撤销权的法定期限。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网络购销合同订立之日距正式立案日期已超过法定的90日,但周大福方面已于2021年4月15日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应视为已行使撤销权。4月15日距1月16日并未超过90天,因此后续不再受撤销权期限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夫妻二人当天购买的12个订单予以撤销,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夫妻二人承担。
4、本案涉及一个不太常见的法律名词:合同撤销权。
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基于重大误解、遭受胁迫或者存在其他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但撤销权并非没有限制,《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下列4种情况下撤销权消灭:
第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第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第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第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周大福方面在4月15日才向法院申请立案,此时距合同生效的1月16日即将超过90天,一旦超过90天,合同撤销权即自动灭失。
了解合同撤销权相关知识,不仅对商家很重要,对于合同签订的双方都很重要,所以学法懂法是十分必要的。有需要的可以买一本《民法典》放在手边,有空了随时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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