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看到一条新闻报道,被深深的震惊了。
这条新闻,是湖南衡阳常宁市两公职人员和一名教师夜里摘村民的豆角,被发现后居然和村民发生冲突,有村民受了轻伤。
按“新浪热点”的报道,偷摘村民豆角的公职人员和教师,开的车还是宝马车。村民发现后,“宝马车上的两名男子下了车,双方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
最后,一个村民受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昨天即7月9日晚,常宁市发布通报,称两名公职人员与一名女教师晚餐后,其中陈某然、谭某文偷摘路边村民豆角,被发现后即现场协商购买所摘的豆角,后矛盾激化,3名村民殴打谭某文,陈某然和村民母亲互有拉扯,一村民用手打谭某文头部时导致自己的手受伤。
按照通报所说,这两名公职人员和女教师,3人也是属于万幸了,即在偷摘豆角被发现时采取的不是暴力,而是协商购买所摘的豆角。
因为再怎么说,豆角再怎么不值钱,3人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都违法了。
而在盗窃被阻止时如果还对阻止者实施暴力,那么就会出现转化与升级,从很轻微的盗窃行为转化、升级到犯罪,涉嫌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如果现场协商购买所摘豆角的话,违法行为已经中止了,村民不报警这个事儿就了结了。即使报警,也因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而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所以,违法在先,又被抓了现行,协商过程中又和村民矛盾冲突升级,就实现不该了。
即使存在村民狮子大张口,索要钱财过多,这时要做的也不是让冲突升级,因为冲突一旦升级就说不清楚了。这时其实可以主动报警,让警察介入。
和村民冲突升级,是最愚蠢的选择。
不过,3人在谭某文头遭到村民殴打时没有还手,毕竟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否则的话,事儿就更麻烦了。毕竟,不仅仅是因为3人是公职人员,更主要的是到时3人究竟是在盗窃被发现时对村民实施暴力了,还是在协商购买所摘的豆角后被打还手了,如果没有拍摄视频,那可不是那么容易说的清楚的。
一旦被认定是在盗窃被发现时对村民动手,那可就是立即涉嫌抢劫罪了,就极严重。
这类一般的盗窃案件转化、升级到抢劫犯罪的事儿,近两年官方发布的案例也不少,可以参照。
第一起:今年4月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2023年9月金某某在凯里市某地下停车场偷窃时被保安发现时,将保安打伤逃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凯里市人民法院还专门说法,指金某某因为一时贪念实施了盗窃行为,形式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在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攻击他人并致人受伤,因而产生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第二起,今年1月16日“西昌发布”发布了一起案例,2023年12月29日晚林某驾驶三轮车到美华生态园实施盗窃,被园内工作人员发现后实施暴力,然后逃跑。警方破案后,指控林某涉嫌抢劫罪。
第三起:去年5月4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一起案例,2022年11月7日晚潘某到一工地实施盗窃,被保安发现后实施暴力,结果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中国法院网”专门讲解,称被告人潘某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明确指“被告人潘某在盗窃时被发现,逃跑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并驾驶电动车将被害人拖行几米后,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受伤,其上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转化为抢劫”。
最后,对于3人开着宝马车偷村民的豆角,还是觉得实在是让人无法理解,这是私德存在大问题。而和村民冲突升级,又是蠢的要命。
因小失大,这下都傻了吧!
牢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