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员工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后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员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员工加班费。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员工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