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7月26日,原告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紧随前方机动车从某小区出口快速驶出时,被设置在机动车通行道处的升降杆打到面部。物业岗亭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手动操控抬起该升降杆。原告在短暂停留后自行行驶离开该小区。后原告徐某发现其口腔出血、左侧门牙断裂,到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3044.34元。原告向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遭拒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向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原、被告双方举证、陈述以及该小区门口的监控录像,原告徐某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从非机动车道进入该小区,在出小区时却紧随前方车辆从机动车通行的道闸机升降杆处试图快速通过,且在骑行时左手抓握手机,并未有任何减速。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事发小区分道行驶的规定,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驾驶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通行的危险性,仍跟车快速行驶是致其损伤的直接原因,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被告物业公司通过设置分道行驶提示牌、自动升降杆设“一车一杆,请勿跟进”的标识,已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额注意标准,物业公司公章人员在原告徐某撞上升降杆后,及时察觉情况手动抬起升降杆的操作具有合理性,故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尽到了服务管理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徐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该判决。
【法官说法】
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义务,与其挂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本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通行管理服务需要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分到通行,并设置明显标识。既是为了实现小区有序出入,有利于保障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安全。
本案原告在出小区时跟前车擅自闯入机动车道闸,导致受伤,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不因其作为受害人 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提醒市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