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遭遇“高坠”文山一车主被判担责30%

都市时报 2025-02-20 16:30:15

近年来

高空坠物事件不断发生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当“违停”遭遇“高坠”

损失该由谁承担?

近日

文山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因车辆停放在人行道

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损的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天降玻璃,飞来横祸

2024年9月,王某到某超市购物,因超市外车位已满,便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附近未划定停车位的人行道上。当天下午,该小区楼上住户李某家的玻璃老化脱落,玻璃碎片砸到王某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导致车辆引擎盖、车顶等部位受损。

事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汽车维修费及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共计7210元。

均有过错,双方买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都有责任:

首先是房屋业主的责任。砸中王某车辆的玻璃是从李某房屋上坠落,因案涉房产所有人李某母亲已去世,李某四姐弟作为案涉房屋的共同管理人,对王某的损失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是王某的责任。王某将车辆违章停放在紧临高层住宅的人行道上,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高空坠落危险,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对车辆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最终判决李某等四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王某因自身原因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因此,对于确保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一事,物业公司和广大业主都有着法定的责任,要及时对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避免在阳台堆放杂物等,切莫存着“事不关己”的侥幸心理而因小失大。

另一方面,广大车主也要注意规范停车,将自己的爱车停放在指定车位。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或消防通道的行为,不仅影响居住环境的整洁,更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 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 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姜蕾

审核:钟玲

终审:彭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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