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山婚前协议”事件可以学到哪些知识

法律知否 2024-11-12 16:26:15

事件回顾:

唐山婚前协议事件涉及一对即将结婚的情侣,因女方怀孕,双方开始商量结婚事宜。然而,男方家庭出具了一份婚前协议,提出要求女方放弃彩礼、暂不领结婚证、房子与女方无关等条件。女方在愤怒之下,砸了男方家的玻璃,并将肚子里的孩子流产。此事件曾一度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接下来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事件进行一下简要的分析。

一、要求女方“放弃彩礼”

涉及问题:

▲彩礼的性质、归属及返还

▲要求放弃彩礼是否合理?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通常被视为男方对女方及其家庭的尊重和诚意的表示。从法律角度看,彩礼的给付通常被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性质使得彩礼不同于一般的无偿赠与。

(二)彩礼的归属与返还

彩礼通常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存在特定情形(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否则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三)要求放弃彩礼是否合理

首先,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在现实中,彩礼习俗在某些地区确实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彩礼,这一历史悠久的传统习俗,本应是对婚姻双方美好祝愿的象征,是男方对女方及其家庭的尊重与诚意的体现,同时也是双方联姻喜悦的分享。然而,如果彩礼的数额高不可攀,甚至被当作衡量婚姻价值的标尺时,其原有的美好寓意便被严重扭曲,导致婚姻中出现了不平等与物质化的倾向。

在此背景下,倡导理性、平等、尊重的婚姻观念显得尤为重要。婚姻应当是两个人基于真挚感情与共同责任而做出的选择,而非一种物质利益的交换。因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要求放弃彩礼”的合理性。

一方面,如果双方能够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彩礼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无论是要求放弃彩礼,还是协商降低彩礼数额,都是值得尊重的。这体现了双方对婚姻的尊重与珍视,以及对传统习俗的理性看待。

另一方面,如果“要求放弃彩礼”是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那么这种做法便失去了合理性。

(四)关于本次事件中“要求放弃彩礼”的分析

在本次事件中,虽然协议当中的表述是“放弃彩礼”,其实根据上下文内容可知,实际上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在女方已经怀孕的情况下,男方若以此为筹码,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不仅违背了婚姻的本质,也侵犯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二、暂不领取结婚证,先举办婚礼

涉及问题:

★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

★举办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的法律效力。

(一)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结婚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既要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还不能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若双方未能满足上述条件,则无法顺利办理结婚登记(即领取结婚证)。特别是如果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样的婚姻也不应继续。

反之,若双方均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那么在双方关系确立后,应尽快协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举办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的法律效力

若一对情侣仅举办了婚礼而未领取结婚证,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们并不能被视为夫妻关系,而仅仅是处于同居状态。这种同居关系,相较于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所能享有的法律保护极为有限。

婚礼,作为一种社会仪式,确实承载着双方情感交融、彼此承诺的深远意义,是两个人爱情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它并不能替代结婚证在法律上的作用。结婚证,是法律对夫妻关系的正式确认,是双方作为夫妻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与承担相应义务的基础。

没有结婚证,双方就无法在法律上获得夫妻关系的正式认定,从而无法享受诸如财产共有权、继承权,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权等法律保护。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法律上的困扰,更可能对他们的未来关系造成潜在的隐患。

因此,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来说,仅仅举办婚礼是不够的。他们还需要及时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以确保双方的关系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护。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未来共同面对生活的挑战时,拥有坚实的法律后盾,共同守护彼此的幸福与未来。

(三)关于本次事件中“暂不领取结婚证,先举办婚礼”的分析

本次事件发生在2022年11月,根据网络上流传的协议内容,可以明确男方出生于2000年1月,而女方则出生于2002年3月。在事件发生时,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亦达到20周岁,因此,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方户籍地在河北省迁安市,女方户籍地在河北省唐山市。根据网络流传的相关信息,这对恋人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遇并坠入爱河,从已知信息推断,双方之间应该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既然双方均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那么男方提出的“暂不领取结婚证”的提议就显得颇为蹊跷。特别是在女方已经怀有身孕,双方正紧锣密鼓地商讨结婚事宜之时,男方所出示的协议中,不仅细致规划了男方若不幸去世后的财产继承权问题,却将最为关键的“领取结婚证的时间”这一事项,模糊地推迟至“婚礼举办后再行共同协商确定”。这一安排不禁让人质疑,为何如此重要的环节不能在协议中一次性敲定?

这是否意味着,男方在提出这份协议时,本就缺乏与女方进行真正协商的诚意,而只是单方面地期望对方能够无条件接受?这样的做法,不仅为这段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关系,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也为后续悲剧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三、房产的归属

涉及问题:

◆是全款购买还是按揭购买

(一)婚前全款购买

如果房产是由男方“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男方的名下,那么即使不签订婚前协议,该房产也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前按揭贷款购买

如果房产是由男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并登记到男方名下,婚后需要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那么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就该部分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三)关于本次事件中“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的分析

如果所涉房产是由男方“婚前全款购买”,该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协议中强调“……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房产,与女方无关”,在法律上没有问题,毕竟强调与不强调的结果都一样。

如果所涉房产是由男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并登记到男方名下,婚后需要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在协议中约定“……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房产,与女方无关”,属于强行剥夺了女方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侵犯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四、继承

涉及问题:

●协议约定排除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和第1130条的规定可知,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遗嘱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的规定可知,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三)关于本次事件中“房产继承”的分析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如果所涉房产是由男方“婚前全款购买”,该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协议中约定“男方去世,……房产由男方的父母继承,与女方无关”,可以视为男方事先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在结婚前就通过“遗嘱”的方式排除了女方对自己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难免让女方在感情上无法接受。

如果房产是由男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并登记到男方名下,婚后需要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在协议中约定“男方去世,……房产由男方的父母继承,与女方无关”,不仅涉及到通过“遗嘱”的方式排除了女方对自己个人财产的继承权,而且还处分了“女方的财产”。虽然在法律上规定,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他人的财产,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但在本次事件中,男方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了“遗嘱”的内容,既有“遗嘱”的属性,也有协议的属性,一旦双方签字确认,在法律上是发生效力的,相当于男方通过这份协议剥夺了女方的财产权,侵犯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

在当今社会,婚前协议正逐渐受到越来越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情侣的青睐,这主要归功于其所带来的诸多益处。一份优质的婚前协议在明确财产归属、预防潜在纠纷、保障双方权益,以及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签订婚前协议,双方可以更加清晰地界定各自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协议还能为双方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确保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双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维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婚前协议必须以自愿、平等和彼此尊重为前提。任何形式的隐瞒、欺诈或胁迫都是不可取的,这不仅会损害双方的信任基础,还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比如在曾经备受关注的“唐山婚前协议”事件中,男方所出具的婚前协议不仅缺乏起码的诚意和基本的尊重,还处处算计对方,最终这份婚前协议不仅无法起积极正面的作用,反而使双方陷入无法挽回的境地。

因此,在签订婚前协议时,双方应坦诚相待,充分沟通,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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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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