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在办案过程中能够给予警察很多帮助,但说到底,警犬只是一种手段和工具,真正的思考与判断还是要由警察来负责。
案发经过
1998年8月25日早上7时许,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上出现一具女尸,女尸全身赤裸,被丢在一条水沟里。
女尸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死因为勒颈致窒息性死亡。警方勘查现场后确认,水沟并不是第一案发现场。
在距离水沟大概50米的地方有一间旧厨房,里面有一个带血的塑料袋,警方认为这个厨房就是第一案发现场。
死者是附近严家女儿严爱玲,她平时大部分时间都在家里很少外出,案发当晚与男友约会,凌晨0:10离家后遇害。
警方很快提审了严爱玲的男友,但他表示自己当天晚上一直没能等到女友,两人在案发当晚没有见面。
排除了受害者的嫌疑之后,警方继续在案发地附近进行调查。小林镇位置比较偏僻,很少有外人来,案发现场更是人迹罕至,到了晚上连路灯都没有,警方认为凶手应该就是附近的人。
警犬追踪
为了尽快破案,警方找来了三只警犬,希望能在它们的帮助下找到嫌疑人。在现场闻了气味之后,两条警犬都追踪到了一幢小楼。
这幢小楼是当地的服务站,里面住着徐辉一家人,男主人案发那年39岁,之前当过兵,退役之后就在镇上的管理站工作。
因为警犬追踪的关系,警方对徐辉展开重点调查,调查时警方得知案发当天只有徐辉和女儿在家,女儿睡着了,他则自己在客厅看电视,没有人能为他作证。1998年9月17日警方决定拘留徐辉,三天之后他便认罪了。
嫌犯翻供
被拘留期间,徐辉一共做了四次有罪供述,在供词中他说自己在案发当天见受害者独自一人在外,便用砖头将其打晕,然后将她带到旧厨房发生了关系。受害人清醒后开始呼救,慌乱之下便杀死了受害人。
警方本来已经认定,徐辉便是本案的凶手 ,但在1998年的9月24日上午10点,徐辉翻供了。
他说自己一开始每天都接受二十四小时的轮番审问,无法吃饭喝水,在威逼之下他才认罪。后来这样的审讯结束,他觉得不能这样糊里糊涂承认杀人罪行,选择翻供。
徐辉的供词在警方的证据链中是相当重要的一环,他翻供之后证据链就出现了问题,因为没有留存录音录像,所以这一部分的真相已经无从得知。
除了供词之外,警方手中还有两份证据,第一份便是当时的警犬追踪报告,这是警方对他展开重点调查的引子。另外还有一份DNA鉴定报告,报告显示,经鉴定后不能排除徐辉、周某某的嫌疑。
其中提到的周某某和受害者的男友,他与死者发生关系属于正常范畴,但徐辉按理来说不应该和死者有接触,所以警方认定凶手就是徐辉。
但实际上两份证据都有漏洞,所谓的警犬追踪记录根本无法作为法定的证据呈现,受限于当时的鉴定技术,DAN报告的结果也并不准确,这样一份模糊的报告只能证明徐辉有嫌疑,无法给他定罪。
无罪释放
被关押的十几年中,徐辉一直没有停止过上诉,直到2014年9月,法庭才更改了之前的判决,将徐辉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