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推诿,他们非得说是有病死的,迟迟没有一个具体的结果和方案。”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孙某某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生前没有遗传病和基础疾病。宁波中通公司否认因工死亡,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额外给几万块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宁波人社局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叶律说法】
宁波人社局的回应一经媒体曝光,引起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有人说:“正在劳动着,而且在劳动中猝死,不是劳动者是什么?”还有人说:“一想到自己可能65岁退休,心里嘎嘎害怕”。在延迟到65岁退休的政策将要落地的大背景下,这位60岁老人的遭遇,确实值得关注并深入讨论。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孙某某发生事故时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中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孙某某死亡时与中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孙某某的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特别是农民工群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的【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以下简称第13号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也就是说,伤亡者是否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并不影响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和视同工伤情形的条件时,可以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孙某某在工作单位内工作时突发疾病猝死。这种情形与第13号答复中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致,因此,孙某某发生的死亡伤害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孙某某发生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孙某某发生的死亡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
关注@叶帅浩律师,带你看尽世间百态,避开法律陷阱。
一旦扯到赔偿,都是互相扯皮了[呲牙笑][呲牙笑]
呵呵,滑天下之大稽
65岁才能退休,说不定过几年要70岁,还有希望?
60岁及以上人员劳动不属于劳动者,那么劳动所得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神奇的印度
大龄工人更不好找工作了
那你们又要延迟退休到65?[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