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旨在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更好发挥中央和国家机关示范引领作用。
《通知》明确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在配备更新各类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时,应当带头使用国产新能源汽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用车以及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用于环卫清洁、技术勘察、检验检测等用途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新能源汽车能够满足需要的,应当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并且,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比例应当达到“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的目标要求,未来还将逐步提高。
《通知》对于新能源汽车的采购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既要符合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又要在价格上有所限制。例如,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配备轿车以外的其他车型的,价格不超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型燃油汽车的配备标准。
《通知》还强调,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办公区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规划类型和数量,鼓励集中办公区等公共区域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严格落实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全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充电基础设施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