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4〕2号)
当事人:南充市工商业联合会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302号
根据财会监督工作计划,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7月4日开始,对你单位2022年度政府过“紧日子”落实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和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开展了检查。现对你单位存在的以下问题,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会计核算与单位实际经济业务严重不符。类似将报刊费记账为差旅费支出,将培训费记账为其他交通费支出等情况大量存在,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严重失真。2022年12月106号凭证反映,2022年12月经国库集中支付补缴职业年金欠费7,283.68元。会计处理为:借:
行政支出-项目支出-招商工作经费-印刷费、差旅费、其他交通费等4,624.86元,行政支出-项目支出-企业维权融资服务工作经费-其他交通费449.00元,行政支出-项目支出-常执委会议经费-会议费、其他交通费857.14元,行政支出-项目支出-异地商会联络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其他交通费1,352.68元;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招商工作经费4,624.86元,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企业维权融资服务工作经费449.00元,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常执委会议经费857.14元,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异地商会联络服务中心工作经费1,352.68元;
同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并轨后个人职业年金7,283.68元,贷:累计盈余-累计盈余 7,283.68元。2022年5月7号凭证支赴营山采访劳务费800元,记账为差旅费支出800元。2022年2月12号凭证,为退休老领导订《参考消息》一份288元,记账为差旅费支出288元。2022年3月4号凭证,购买《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上中下各一套、购买《习近平的七年知青岁月》一本,账务处理为印刷费支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
二、处理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按照单位实际的经济业务对账务进行调整,并在今后的会计工作中,严格按照会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会计业务核算,确保真实反映单位经济业务。同时,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核算失真的违法行为处10000.00元罚款。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政府罚没收缴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