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发布提醒告诫函

我们看安然 2025-01-18 16:34:46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5年春节将至,为规范春节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对忻州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加强价格自律

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明码标价

住宿、餐饮、零售等各类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如实注明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或者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标价内容应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价格如有变化的,需提前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依法合规经营

各经营者要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价格时,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抵制“天价”等不合理价格行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粮、油、肉、蛋、蔬菜等民生商品销售价格,不得趁节日期间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谣言、串通涨价,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遇雨雪冰冻寒潮天气,不得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确保两节期间粮油肉蛋奶果蔬、住宿餐饮等价格基本稳定。

各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有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对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

四、禁止欺诈行为

各类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严禁低标高结、虚假折扣、诱导交易、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明确法律责任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200万元的罚款;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串通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的罚款;有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迅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两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重要民生商品、餐饮住宿、景区门票等领域价格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的经营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留存相关证据资料,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来源:忻州市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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