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某与被告刘某发生婚外情纠葛,在醉酒状态下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时未系安全带继而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综观当晚事情经过,被告刘某虽未能尽到更为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更为妥善的措施,但不存在严重过错和主要责任,不足以赔偿原告方全部或主要损失。据此,法院酌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65000余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在民事侵权类案件中,特别是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时,考虑到严重受害事实、受害人家属的激动情绪和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理应妥善安抚化解,多做调解工作,但也不能“久调不决”或作出“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裁判。应当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对照侵权责任“四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严格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裁判,而不是“死者为大”“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抱着“和稀泥”的态度结案了事。事实上,这不仅是对当事人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更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只有通过有力度、有温度、有是非的司法裁判,才能维护文明、友善、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3120170003 来源 丨 扬子晚报网 编辑丨 李楠 责编丨 郭启迪 审核丨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