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哈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巡游出租车基价里程为3公里8元,单位运价为每公里1.90元; 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不含12公里/小时),便启动时距并计 ; 每乘次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费用计入计价器显示不单独收取, 纯电动汽车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 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出租汽车价格结构,为乘客提供更加公平、舒心的乘车环境,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进一步完善了《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结合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将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予以调整。 相关计价规则为,基价里程及价格为3公里8元,单位运价为每公里1.90元。超过基价里程按0.5公里计费,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 空驶费 为,单程载客里程超过12公里(不含12公里),按单位运价加收50%空驶费。往返载客乘客应当提前告知,不收空驶费。 夜间计费 为,22时30分至次日6时,单程租车超过基价里程,超过部分按单位运价加收20%空驶费。 计时(等候)收费 为,当时速低于12公里(不含12公里) 时,运距与低速运行计时并计收费,首个5分钟不计费。首个5分钟后,每2.5分钟按0.5公里计费,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 燃油附加费 为,每乘次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纯电动汽车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出租汽车租金以元为单位,不足0.5元不计费,超过0.5元进为1元。结算时,除路、桥(隧道)通行费由乘客单独支付外,费用均计入计价器一并收取。乘客租车途中,车辆需通过政府批准收费的路、桥(隧 道)时,过路、桥(隧道)费由乘客承担。 预约租车不收手续费,提供网络预约或电话叫车服务的应当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本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将根据实际运行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基价里程及价格减轻经营负担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1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 13号)、《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燃油附加与燃油价格联动方案》(哈价联发〔2010〕9号)、《关于实施出租汽车低速等时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交联〔2013〕2号)同时废止。
链接 · 计价规则变化
1、计时(等候)收费 现行计价规则:基价3公里后才启动时距并计 新计价规则:当时速低于12公里(不含12公里)时启动时距并计的计价方式 2、燃油附加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按每乘次1元的标准对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该费用不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中体现,缺乏透明度,经常造成误解和投诉。新规则实施后,燃油附加费并入计价器显示租乘金额,不再额外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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