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市委书记早该坐牢,是谁“庇护”他,让其多风光数年?

周大开有闻 2025-04-04 19:12:42

这个市委书记早该坐牢,是谁“庇护”他,让其多风光数年?

周大开

这世界上的事情就奇了怪了:这市委书记本来早该坐牢,可他却平安无事,官帽不丢,仍然风光,继续多担任市委书记好几年!

那么是谁有通天本事,能如此操作?

让我们像破笋子那样,慢慢剥来——

本文所说的这个市委书记,就是甘肃省武威市原市委书记火荣贵!

当然了,这说的是2017年4月之前的事情,因为这个火荣贵自2010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一直担任武威市市委书记。

后来,火荣贵调任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正厅长级),至2018年7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至此,火荣贵案发,这个“打人冠军”、“打人惯犯”,我们才真正知晓他庐山真面目!

据官宣资料显示:火荣贵在担任武威市市委书记的7年零4个月时间里,视自己为“土皇帝”,动不动就打骂司机,被他打跑骂跑的司机达30人之多,甚至有两名司机被他打伤而无法上班!

官宣里虽然没说被他打伤而无法上班两名司机的详细伤情,但是由此可知事情的严重性!

这里我们只能像福尔摩斯办案那样,来个合情合理的推理:

如果被打伤不能上班两个司机中的其中一人构成轻伤(没有构成,另当别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任市委书记火荣贵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 来 应 该 这 样 的

可是,火荣贵先后打骂30人后,竟然平安无事,还能继续担任市委书记,那么到底是哪些人“包庇”他?

哈格咂(哇塞),说出来吓你一大跳,有30多人和三个部门(单位)涉嫌“包庇”他——

一是被打伤的两个司机。

试想:如果这两人凭轻伤鉴定结论报案,并且不同意调解,那么火荣贵哪怕是市委书记,也难逃被追究刑责(我国没有“市委书记有免死金牌”的法律规定)!

那么反过来说,火荣贵之所以没有被追究刑责,应该是被打伤两人没有报案。

从这层意思上说,是两个被打伤的司机,变相让火荣贵多担任了几年市委书记;

二是被打的其他10人。

官宣资料说,火荣贵担任市委书记7年多时间,先后打跑骂跑司机30人。

众所周知,打人肯定被拘留,尤其是恶意主动打人者!

10年前,我一个亲戚因土地纠纷,打别人下巴一拳(没伤情),村干部证实,结果,亲戚还通过关系,取底线,仍然被拘留了3天!

那么同理代换到本文,我们假设被火荣贵打跑的司机有10人(假定均为轻微伤),如果这10人当年都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比如多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那么市委书记火荣贵就会遭受多次处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治安拘留)。

反过来看,既然火荣贵先后打了10个司机,而火荣贵又没有遭受一次治安拘留,那么合情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没有一个被打的司机报警,因为公安机关对于一般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不报不理!(但法律没有规定:市委书记打人不被拘留)

从这层意思上说,是被打的10个司机变相让火荣贵多担任了几年市委书记。

(当然了,被火荣贵常骂的司机人数,我们假设他们为20人,他们是否向上级投诉、哭诉,本文不做探讨)

三是公安机关。

试想:作为市委书记的火荣贵,如果他老是殴打他人,他老是被 被打者多批次到公安机关报案,结果,他老是未被处以治安拘留,仍然担任市委书记,那么合情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公安机关成了市委书记的“保护伞”(被打者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知情形除外)

带 有 这 种 味 道

从这层意思上说,是公安机关变相让火荣贵多担任了几年市委书记;

四是纪委监察部门。

试想:作为市委书记的火荣贵,如果他老是殴打他人,他老是被 被打者多批次到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举报(没人举报,另当别论),这情况应该比较严重,若经查实,他应该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等党内纪律处分‌。若果真如此,那么对其继续担任市委书记的职位必将受到影响!

从这层意思上说,是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变相让火荣贵多担任了几年市委书记;

五是组织部门。

试想:作为市委书记的火荣贵,如果他老是殴打他人,他老是被 被打者多批次到上级组织部门举报,这情况应该比较严重,他有可能被暂停职务,等待调查结果。如果调查确认他多次殴打他人属实,那么他可能会被撤销职务或进行其他相应的处理‌。此外,行政处罚也会对其产生直接影响。

从这层意思上说,如果火荣贵多次殴打他人,又多次被他人到上级组织部门举报,结果,火荣贵还是“不倒翁”,那么合情合理的解释应该是:上级组织部门变相让火荣贵多担任了几年市委书记!

当然了,啰嗦了半天,是否在理,我说了不算,还请各位判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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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开有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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