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周岁的无业游民石某,在“快手”上认识了一名11周岁正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小女孩乐雅(化名),石某虽然年纪轻轻,但却早已经在社会上历练了多年,他精于人情世故,且又能说会道,石某凭着三寸不烂之舌,成功地将年幼无知的乐雅诱骗到了当地的宾馆,在乐雅明确表示不同意发生关系的情况下,多次对她实施了多次侵犯。
乐雅的母亲几度哽咽地讲述起了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听后让人充满了无比的愤怒与心痛--
在2022年12月24日下午15:00,乐雅谎称要找同学帮她辅导功课,实则是以此为借口,去私会男网友,她还假模假样地带上了家庭作业。
乐雅的母亲看着天真无邪的女儿,没有一丝一毫的犹豫,便满口答应了下来,并塞给了她100元,叮嘱她要早点回家,不要在外面贪玩,乐雅乖巧地答应了,随即便蹦蹦跳跳地离开了家。可未曾想到,乐雅这一离开,竟然“离奇”地失踪了三天三夜。
乐雅竟然“凭空消失”,她的母亲如坐针毡,心急如焚,她曾无数次发了疯似的拨打着女儿的电话,虽然女儿的电话明明可以打通,但就是无人接听。乐雅的母亲顿时被吓瘫了,她怀疑女儿遭到了人贩子的拐卖,或者遭遇了什么意外,她在乐雅神秘失踪的8个小时后选择了报警,以寻求警察的帮助。在12月27日下午16:00,警察通过多方搜寻,终于在离乐雅家不到20公里的一处出租房里找到了神情呆滞的乐雅。
据乐雅的母亲痛苦地回忆道--当时在那间破烂不堪的出租屋内,除了乐雅之外,还有两男两女,男的桀骜不羁,女的妖里妖气,一看就像似混社会的太保太妹。
乐雅的母亲不禁悲从心来,当面逼问女儿这几天到底干了什么,又经历了些什么,有没有被人欺负?但当时的乐雅面对着狂怒的母亲,一言不发,只是一个劲儿的流眼泪,乐雅的母亲在无奈之下,只好把神情呆滞地的女儿万分爱怜地抱回了家。
在12月28日上午,在乐雅母亲的再次逼问之下,乐雅才吞吞吐吐﹑断断续续地告诉了母亲,她和出租屋内的网友石某发生了性关系,但在她不情愿的情况下,石某却态度强硬地多次占有了她。乐雅的母亲听闻后如遭雷击,她万分悲痛地带着乐雅去了当地的派出所报案,并带着目光涣散的女儿去了附近的医院做了相关的检查。
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单显示,乐雅存在疑似焦虑﹑抑郁等等的诸多症状。主治医生在乐雅的测评报告中写道--乐雅情绪低落,悲观,有时控制不住会突然嚎啕大哭,有明显的抑郁特征。另外她还伴有身体不适之症,如胸闷、气急、心跳快、心慌,浑身发抖,四肢出汗,尿频等等不适症状。
万万没有想到乐雅这个原本性格开朗﹑外向的小女孩,竟被石某这个衣冠禽兽给毁了,真是令人痛心疾首。
罪大恶极的石某因涉嫌强奸幼女罪,被当地的公安机关予以刑拘,但检察院却荒谬地提出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予批捕的重大决定。试问石某犯罪证据确凿,人证物证都有,但为什么检察院会提出“无社会危险性”这一漏洞百出的荒唐“措辞”来欲盖弥彰呢?
究竟怎样的犯罪事实,才能够叫做“危害社会”?或者“社会危害性”小?姑且听听检察院给出的“官方解释”--犯罪嫌疑人石某刚满18周岁,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且为初犯,理应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当日,石某从看守所被释放了出来,转为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则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
一个已满18周岁,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男子,和一个懵懂不知﹑毫无社会经验,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小女孩,怎么能够被定性为“男女朋友”关系?难道石某系为“初犯”,就可以被社会所谅解﹑所饶恕吗?检察机关这样的“宣判”,究竟能不能够顺民意,服民心?
这件看似“离奇”,但却真实的案件,在网上迅速地发酵开了,而后此事似乎有了“峰回路转”的惊天逆变--
2023年3月9日,检察院决定对石某进行逮捕。2023年4月7日,检察院以涉嫌强奸幼女罪对石某提起了公诉。
近期,从乐雅母亲那里了解获悉,此案已于2023年5月31日开庭审理,但法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愿施暴者能够早日判刑伏法,愿乐雅能够从阴霾中快速地走出来,重返无忧无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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