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关注:《消保条例》六亮点

天眼新闻 2024-07-05 07:50:14

7月3日,记者从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消保条例继承和发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就消费者权利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表述,就经营者义务作出了可操作性规定,坚持了消法对消费者这一市场相对弱势方进行倾斜保护的基本原则。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消费者协会就消保条例亮点提醒消费者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亮点一:关于商品或服务安全保障义务。消保条例从正反两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将经营者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纳入规制范围,要求这类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规定,如果该商品或服务仅是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使用性能,则经营者只需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即可。

亮点二:关于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消保条例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将所有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及其设施都纳入规制范围,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义务。对于这类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履行,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亮点三:关于缺陷产品。消保条例在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缺陷产品告知及处理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消费者权利和相关经营者的协助义务。就消费者权利而言,消保条例新增了“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危险的反馈途径。在召回行为发生后,消保条例除了对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作出“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的相关权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细化规定外,还新增了“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等条款,对召回所涉及的相关经营者的义务作出规定。消保条例从不同角度完善了消法有关缺陷产品的规定,让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更充分保护。

亮点四:关于退货、更换、修理义务。消保条例对经营者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规定经营者的“三包”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三包”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且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更换、修理等的有效期。消保条例明确了退还消费者退货款项的具体细则,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相关款项。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

亮点五:关于预付式消费。消保条例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消保条例强调,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迁址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亮点六:关于消费者权利义务。消保条例对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各项权利进行了细化,兼顾了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以及预付式消费场景下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同时,消保条例还对消费者消费中的义务进行了适当规定。除了原则性地向包括消费者在内全社会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等外,消保条例还特别强调,消费者应当文明、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发生消费争议时依法维权;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些规定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有必要注意义务,要有一定的证据意识,避免过度消费、不合理消费、铺张浪费,避免投诉维权缺少必要证据,防止恶意投诉。

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本着合法、正当、公平原则,首先与商家协商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可拨打当地12345、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向消协组织进行投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韦寒

编辑 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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