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布了几则有关投资人和“中植系”理财经理的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理财师需全额赔偿投资人的损失,引发市场关注。
不过,有两则判决中,理财经理的推介过程有严重的合规问题,需要承担赔付投资者的损失。其中,第一起是明令禁止的“拼单”行为;第二起是理顾签署连带担保责任。其实只要推介流程合规合法,民事诉讼上一般不会要求理财经理承担投资者的本金损失。
案例:
一、7月24日,兰州城关法院判决公告一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具体如下:
罗某组织投资人拼单购买中植定融产品,投资人王某购买了5份,共100万。两人分别签署了合伙投资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国际畅诺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创信希嘉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国际诺安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创信纯鑫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创信诗泰委托协议书》。
中植暴雷后,王某起诉,被告分别是罗某和吴某,法院判决解除上述合伙投资协议,罗某和吴某共同返还王某投资理财款100万,但没有判决支持利息收益。
二、7月4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理顾提供担保,需全额兑付投资人。
投资人兰女士认购中海晟融产品100万,程某(理顾)承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兰女士起诉程某,法院判决程某向兰女士支付认购金100万元及收益6万元,并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14,340元。
原文如下:
程某:本院对兰某与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XX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案外人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兰X的认购金100万元及收益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程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程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公告费200元,(兰X均已预交),由均由程X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XX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9日,驳回投资者的起诉。
投资者通过理财经理购买了100万元“中植系”理财产品,理财经理向投资者出具了一则《说明》,内容为:“本人李某于2023年1月13日向郭某明推荐销售中植创信星金100万元6个月,约定到期收益7.1%(5.55万),到期产品本金、收益自动到账绑定银行卡,若出现问题由李某全权负责赔偿。”
“中植系”爆雷后,投资者要求理财经理赔偿10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投资者的起诉,投资者不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财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