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当债权遇上“继承

旋在包头 2024-04-14 07:48:59

“大哥,在吗?给我借点钱呗,家里有点急事,有钱我立马还你。”

“好的,兄弟,危难之处显身手,你打个欠条给我,我给你打钱。”

几年过后......

当初借钱的兄弟去世,欠大哥的本金和利息都没还上。

那么债务人未还钱就去世,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要求债务人还钱呢?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敖大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固阳县法院新建法庭受理该案后,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化干戈为玉帛。

案情简介

承办法官在庭前阅卷时发现,本案原告并非借条上的出借人,在向原告询问具体情况后得知:原告敖大姐是借条上出借人郭某的妻子。

2010年10月,郭某将钱给陈某,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陈某为出具了借条。

2014年郭某去世,经敖大姐多次催要,陈某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官向原告敖大姐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原告主体除了敖大姐,应该还有已故出借人郭某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配偶敖大姐,还有一双儿女,另郭某的父母也是后于郭某去世,对郭某的债权也享有继承权,郭某的父母去世后,郭某的另外5个兄弟姊妹可以转继承。

听完法官的详细解释,敖大姐开始发愁,这么多人接下来她该怎么办?法官一边安慰着急的敖大姐,一边想办法。通过多方沟通,郭某的其他7位继承人一致同意放弃对郭某债权的继承,适格主体问题解决,敖大姐可以继续提起诉讼。

执行经过

陈某提出:在借款后次年,他就向银行贷款偿还了郭某本金8000元,利息3800元。现在自己准备向银行调取贷款记录,来证明还款行为。

法官告知陈某,时隔13年,银行的记录调取可能会费些周折,即使调出,仅有陈某的贷款记录,没有其他相关的还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贷出的款用于偿还郭某的借款,并且借条上约定的借款月息2%,现在敖大姐只要求陈某按照月息1%支付利息,于情于法,陈某应当归还借款本息。

陈某尝试到银行收集证据,确实颇费周章,忙碌一天后无功而返,想到法官的话,陈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任法官,我觉得您说得很有道理,当时老郭也是为了帮我,这么些年利息积攒这么多也很正常,我应该更多的想到当时老郭帮我的这份情谊,但是我现在的能力偿还不了这么多本息。”

从陈某的话中,法官看到了调解的契机,于是便以此为突破口,向敖大姐说明了陈某现在的经济状况,阐明情理、法理,经过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敖大姐作出让步,同意陈某一次性偿还本息共计4万元了结此事。

不久后,法官接到了陈某的电话。“任法官,我4万元凑齐啦,我要见敖大姐,亲自把钱给她。您都解释得这么清楚了,我要再不履行,就对不起大家了。”

最后,敖大姐顺利拿到了钱,案件圆满解决,一起长达13年的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债权是被继承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去世后,其遗留的债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可以由所有继承人共同诉讼来主张权利,也可在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前提下,由其中任一继承人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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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在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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