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怎么办?纳税人是否有权提起法律救济

莫雪萱 2022-02-22 11:28:15

无论在日常征管还是税务稽查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文书之一。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少企业遇到过这种情况:可能从来没被税务机关主动联系过,突然有一天收到一张《税务事项通知书》,财务人员突然有点慌、毫无头绪,甚至会觉得,我们单位是从此被税务局盯上了吗?

其实,无论在日常征管中,还是税务稽查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文书之一,那么企业财务人员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时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呢。《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会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纳税人应该如何应对?本篇文章,我们以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案例

A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A公司由于其取得的由B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发票涉嫌虚开,以抵扣税款280万为由,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通知A公司在接到通知书15日内到税务局预缴该笔税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A公司对此不服,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

2021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对于之前适用的67个税务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修订。该通知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仅保留了33个税务执法文书,其中即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

根据修订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使用说明,该文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之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留抵退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该适用范围对之前实践中已经落实的内容进一步补充细化,《税务事项通知书》仍然有相当广泛的适用空间。

纳税人是否有权寻求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同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14条列举了12项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该规则第33条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对于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于征税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具体到第14条规定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因此,对于《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法律救济,需要首先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如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等征税行为,申请人如对于该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本案中,税务机关通知A公司预缴税款,即属于征税行为。对于其他非征税行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的情形非常广。

比如,稽查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并告知如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将处以罚款。对于这种行为,应定义为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说准行政行为。该行为是行政主体将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即将采取的行政措施使行政相对人知悉的表明行为,对纳税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企业没有提供资料配合调查,税务机关据此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行为将会增加纳税人的义务,对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产生损害,则纳税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进一步,如行政相对人对于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此时,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纳税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同样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不享有法律救济权利。

《税务事项通知书》程序违法的判断

《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违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判断。案件具体情形不同,实体方面的判断亦不同,但是程序性判断更多具有共性。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必须要遵循法定程序的要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7条均对于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同时,《税务事项通知书》使用说明明确,通知内容应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因此,审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程序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判断。本案中,税务机关未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明确告知A公司法律救济的权利,法院最终认定税务机关的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认定合法,行政相对人仅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仍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实体义务。

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相关建议

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首先明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会对企业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如属于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产生影响的行为,应继续从形式上判断通知书是否履行了救济告知义务,否则可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争取应对时间;如果程序无误,则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做出整体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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