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讨个公道,结果反被指敲诈!”
山东淄博,51岁赵女士报警称被培训负责人陈某某侵犯,但警方因报警时间滞后且证据不足未予立案。随后赵女士向单位举报陈某某,最后双方协商后,陈某某补偿6.8万元达成和解。未曾想赵女士收款后,陈某某却以“被敲诈”为由报案,最终赵女士被警方立案调查。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01案例回顾(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赵女士今年51岁,她在山东淄博的一所学校报名参加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
赵女士报警说在培训期间,培训中心的负责人陈某某两次在她不愿意的情况下与她发生了关系。
第一次是在陈某某的办公室,当时陈某某让赵女士去办公室取试题。赵女士进门后拍了拍沙发上的土,转身时,陈某某突然褪下裤子,接着两人发生了关系。
事后陈某某还向赵女士承诺,说她不用上课了,以后直接来考试,就算考试不及格也能拿证。
几天后,两人又在一个房间发生了第二次关系。
在事发十几天后,赵女士却突然报警称自己被陈某某强奸。
警方接警后认为这件事里存在很多疑点,因为赵女士在第一次关系后,并没有立即报警,而是过了几天又与陈某某发生了第二次关系。
所以警方怀疑赵女士的报警动机与陈某某承诺没有兑现有关,最终未予立案。
对于警方的处理,赵女士非常不满,无奈的她只能通过写举报信,将陈某某的行为反映给了学校。
学校收到举报后立刻对陈某某展开调查,还暂停了他的职务。
在学校调查期间,陈某某找到赵女士,双方达成了一份协议:陈某某同意支付赵女士6.8万元作为补偿,赵女士则承诺不再追究他的责任,并请求学校停止对陈某某的调查。
赵女士拿到6.8万元补偿后,按对方要求出具了一份谅解书,表示事情就到此为止。
没想到几天后,事情出现了大反转!警方突然打电话联系赵女士,说陈某某举报她涉嫌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对赵女士立案调查,并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取保候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双方观点:赵女士认为:自己在培训期间遭到陈某某的侵害,达成和解协议收取的6.8万元补偿,是陈某某为弥补其侵权行为支付的,并不构成敲诈勒索。
陈某某则认为:赵女士的举报纯属编造,并利用举报给其造成的名誉损失进行威胁,最终迫使他支付6.8万元以平息事态,赵女士此举就是敲诈勒索!
本案核心争议:本案的情况,赵女士在收到陈某某支付的6.8万元补偿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式使被害人出于被迫心理处分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结合本案的情况,陈某某在学校停职期间主动提出补偿,目的是希望赵女士停止举报,获得其谅解。
若录音等证据能证明陈某某确实自愿支付款项以平息事态,赵女士收取该款项不构成非法占有。
至于赵女士是否存在恐吓、威胁陈某某的行为,还需要公安机关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公安机关以赵女士涉嫌敲诈勒索对其取保候审。
03深刻教训玩火自焚的下场,谁都没捞到好,双方的不规矩行为最终让法律来“收拾残局”。
这件事也提醒了我们,要谨慎选择捷径和模糊地带解决问题,很可能会因此带来无法承受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