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少女藏身寺庙二月成花和尚性奴生下女婴他百般抵赖罪责难逃

凯复聊社会 2023-06-11 01:45:13

一名13岁的少女突然失踪两月之久,回家后却发现身怀有孕,后来生下一女婴,但一月后因病死亡。案发后,包括DNA鉴定结果在内的一切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四川蓬安县龙角寺的僧人洪勃乐,而他的妻子此前也曾到分娩少女的家中大骂不休,但他却鸣冤叫屈,拒不认罪。随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揭晓,这起沸沸扬扬的出家人强暴少女案终于真相大白——

少女庙会认“干爹”埋下祸根实可嗟

在川北蓬安县城周口镇西北的嘉陵江东岸,有一座崔嵬峻拔的龙角山,山上有一幢雄丽森严的龙角寺。21世纪初年,有一个年届而立的男子到这里出家当了和尚,负责寺院的日常管理。他俗名洪勃乐,又名洪法明,法号“释启智”,生于1974年3月 25 日,系蓬安县银汉镇某村人。洪勃乐不仅长得清逸俊朗,而且知书识礼,处事得体,自从他当上龙角寺的“住持僧”后,该寺香火日盛,声名大振,他也成为蓬安县某参政议政组织的成员。

然而,众多到龙角寺朝拜的善男信女们那时并不知道,这个道貌岸然的“洪长老”,其实是一个风流成性的“花和尚”。

洪勃乐中专毕业后,因为失恋而看破红尘,后到南充一座寺院削发为僧。但他凡心未泯,依然眷恋着尘世中的脂粉佳丽,剃度不久,他就和附近尼姑庵的一名小尼姑暗中好上了,随即双双还俗,回到蓬安老家结了婚。后来其妻生了小孩后,夫妇俩因生活琐事常常爆发家庭战争,生性乖僻而懒散的洪勃乐又禁不住思恋起青灯黄卷的清静日子,于是离别妻小,到本县龙角寺重新皈依佛门。随着寺庙香火的兴旺和自身地位的提升,正值壮年的洪勃乐渐渐不安分了,纷至沓来的漂亮女施主让其目迷五色,神魂颠倒。2005年秋天,他将黑手伸向了一个稚嫩的花季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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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角山下有一个幽深宁静的小山村,村里有一个小姑娘叫毛娟娟,她生于1992年10月5日,由于发蒙比较迟,2005年她已经13岁了,还在读小学四年级。但毛娟娟是个乖巧的女孩,父母到外地打工去了,每逢节假日,她就在家帮助年迈的爷爷奶奶干活。她还经常上龙角寺,在食堂里收潲水,带回家让奶奶喂猪。每当龙角山上举行庙会,她就去庙里卖些香蜡和草纸,补贴家用。

2005年10月21日,即农历九月十九,正是民间节日“观音会”,这一天,龙角山上游人如织,香烟袅袅,鞭炮声声,煞是热闹。这天毛娟娟一大早就和村里另一个少女袁美儿到山上卖香蜡纸。当天上午,庙里的住持洪勃乐带着一帮男女居士在山上游玩时,洪看见身材单薄却出落得眉目清秀的毛娟娟后,就上前问她多大年纪,在哪里读书,毛娟娟一一据实回答了。一个叫古月辉的女居士见洪勃乐很喜欢这个女孩,就开玩笑叫毛娟娟认他为干爹,谁知毛果然甜甜地叫了他一声“干爹”,洪勃乐好生高兴,便当场给了她一元钱,叫她拿去买糖吃。

当天毛娟娟和袁美儿卖完香蜡纸后天色已经晚了,又淅淅沥沥下起雨来。毛娟娟就到庙里找洪勃乐借电筒。洪开玩笑说:“你咋不喊干爹了呢?”毛娟娟又怯怯地叫了一声“干爹”,洪勃乐大笑起来,让毛娟娟就在庙里留宿,不要回家去了。但毛不愿意,说她爷爷奶奶会着急的,洪勃乐便借了一只手电筒给她。此后,这个幼小的身影在他心中再也挥之不去了,两度出家的洪勃乐又动起了邪念。

师傅原来是色狼佛门行奸逞凶狂

6天后的10月27日下午3点多钟,毛娟娟上龙角寺向洪勃乐还手电筒。碰巧当时庙里十分冷清,洪勃乐就叫她将手电筒放到他的住处去。不料毛娟娟前脚刚跨进洪勃乐的卧室,他后脚就跟了进去。她放下电筒转身要走,洪勃乐已将房门反锁了,将她拦腰抱到了床上。毛娟娟拼命挣扎,可面目狰狞的洪勃乐力气大得吓人,很快将其强暴了。随后,他不停地用甜言蜜语诓骗哭泣不止的毛娟娟说,他很喜欢她,等在庙里攒够了钱,就还俗和她结婚。他还拿出供果让她吃。不谙世事的毛娟娟渐渐平静下来了。当天晚上,洪勃乐没有放毛娟娟回家,而是将其关在房间里,对她进行了三番五次的糟蹋。

这之后,洪勃乐采用软硬兼施的方法,将毛娟娟留在了自己身边,白天将她锁在寝室里,只有夜深人静时才带她到山上放放风,平时都是他将饭菜给她端到房间去。可怜年仅13岁的小姑娘,就这样成了任其淫乐的性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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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农历冬月的一天中午,在龙角寺做饭的农妇蔡安欣见就餐时间早过了,洪勃乐还没去食堂吃饭,便将饭菜端到了他的房间里。忽然她看见洪勃乐正躺在床上和一个女孩亲昵,而这个女孩正是以前时常到庙里来的毛娟娟。被她撞见这龌龊的一幕后,洪勃乐黑着脸斥责蔡安欣说:“哪个叫你端进来的?”蔡则反唇相讥说,他不该做那些事,人家还是个小女子。洪勃乐顿时恼羞成怒地咆哮道:“不准乱说,乱说我打你耳光!”蔡安欣只好悻悻地退了出去。

毛娟娟突然失踪后,她的爷爷毛人龙、奶奶孙奉君非常着急,四处寻找,但过了几天都没有她的任何消息。孙奉君找到曾经和毛娟娟一道上山卖过香蜡纸的袁美儿,打听孙女的下落。袁美儿说,毛娟娟那天晚上找洪勃乐借过电筒,让孙奉君问问他。但当她询问洪勃乐最近几天见到过毛娟娟没有时,洪却把头摇得像拨浪鼓,说好久都没见到她了,他表示可以帮她找一找。但从此以后便没了下文。

毛娟娟失踪两个月杳无音信,这期间毛人龙夫妇先后多次到蓬安县周口派出所与城郊派出所报案和打听情况。

当洪勃乐听人说起毛氏夫妇报案的消息后,害怕了,便决定将毛娟娟放回家,在她临走前,洪勃乐骗她说:“你回去千万不要说到我这里来过,就说到南充去耍了一段时间。你还是回学校去读书,等你小学一毕业,我就和你结婚。”毛娟娟答应了。当天下午回家后,无论祖父母怎么问她,她都一口咬定到南充耍去了,别的只字不提。

但毛娟娟走后,洪勃乐仍放心不下,当天晚上他就带着在庙里做饭的蔡安欣,到毛娟娟家里假意看她回来了没有。见到毛娟娟后,他便叫毛人龙夫妇到派出所把案销了,说“不然公安局的同志白忙一场,是要找你们赔偿损失的”,孙奉君第二天便到派出所撤了案。

秽行败露终被捉法剑高悬荡邪魔

毛娟娟回家没过几天,突然出现了反胃的症状,经常呕吐不止。奶奶孙奉君本来就怀疑她这两个多月的去向,见到这种情况,就问她是不是怀孕了,毛娟娟心里害怕,嘴上却否认说:“不是,可能是感冒了。”她买了一些感冒药吃后,却没有什么效果,她便偷偷跑到龙角庙里,找到洪勃乐说,她肚里有小娃儿了。洪听后乐了,笑着对她说:“有娃儿好啊,要是生个儿子就送去当小和尚,还可以接我的班。”

毛娟娟的肚子一天天大了起来,她想着洪勃乐的话,一心想把孩子生下来,因此极力掩饰着自己怀孕的特征,过了好几个月,她的祖父母和老师、同学都没有察觉,还只道她长胖了。

但洪勃乐却主动把这事透露给了毛娟娟的奶奶。2006年春季的一天晚上,他让蔡安欣来到毛家,对毛娟娟的奶奶孙奉君说,娟娟怀孕了,娃儿是洪勃乐的,他想叫你们好好照顾一下她,不要让她干重活,好好把娃儿给他生下来。话没说完,孙奉君就勃然大怒,将蔡安欣轰走了。她本来准备带毛娟娟去打胎,但听医生说娟娟已经怀孕6个月,打胎危险,只得作罢。

毛娟娟的腹部与日俱增,被本班一些同学看出了端倪,老在她背后指指点点。她不好意思在原先那所学校上学了,就找到洪勃乐,要求另外给她转一所学校。洪勃乐很快通过关系将她转到附近一所学校,但她腹部隆得越来越高了,在新的学校勉强念了一个月书,实在难以面对同学们诧异的目光,她只好辍学回家了。

2006年农历六月二十一,毛娟娟在家生了一个女婴。没有得到想象中的儿子,洪勃乐虽然不大满意,但也很快赶到毛家看望了娟娟母女,为了掩人耳目,他主张小孩随母姓,当场给女儿取名为毛蓉。但毛娟娟的奶奶孙奉君害怕他推脱责任,坚持让小孩随他姓,又改名为洪蓉。

临走时,洪勃乐给了娟娟的爷爷500元钱,叫他给娟娟买营养品。隔了几天,他父亲又给毛家送去了两只鸡和100个鸡蛋。

洪蓉出生仅一个月就因病死去了,其曾祖父毛人龙将她的尸体连同奶瓶、发夹、帽子、纱布埋在了附近某厂围墙外面的地里。洪勃乐听说女儿死后,很不高兴,此后再没有上毛家去了。

谁知事情到此又横生枝节。洪勃乐和毛娟娟私生孩子的事传到了洪的妻子温圆圆的耳朵中,怒不可遏的温圆圆当即赶到龙角寺里,大哭大闹,寻死觅活,与洪勃乐大干了一仗,经旁人苦劝她方才罢休。但过了两天,她犹觉不解气,又跑到毛娟娟家大骂不休,痛斥娟娟勾引了她的男人,是个可耻的“第三者”。如此一来,和尚与小学生同居生女的特大绯闻被人添油加醋,一时闹得满城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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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未满14岁的少女毛娟娟,身心本已受到极大摧残,如今不但婴儿夭折,又得知曾经口口声声要娶她为妻的洪勃乐早有妻室的隐情,不禁万念俱灰,终日在家伤心落泪。她的祖父母也经常深居简出,唉声叹气。

作恶者逍遇法外,受害人反遭到这般屈辱,附近一些懂法律的群众大为不平,便点拨毛人龙夫妇说,你们的孙女现在都没有到14周岁,洪勃乐的行为属于强奸,你们应该去报案。一语惊醒梦中人,毛氏夫妇赶紧向警方报了案。

洪勃乐被拘捕后,虽然承认与毛娟娟发生过性关系,但表示当时并不知道她未满14周岁,也从来没有将她囚禁在房间里,是她自愿来找他同居的,他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

2007年7月31日,在孙奉君的指认下,蓬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龙角山下某厂围墙外面挖掘出了毛娟娟所生婴儿的尸体,提取了骨骼一份。同年8月3日,蓬安县公安局法医又分别提取了洪勃乐、毛娟娟的血样各一份。法医将死婴的骨骼和洪、毛二人的血样送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检测,该中心出具了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所检骨骼的所属个体是洪勃乐与毛娟娟所生之女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这就意味着,洪勃乐是死婴洪蓉的生父。

2008年1月8日,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洪勃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洪勃乐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他没有构成奸淫幼女罪。

南充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内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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