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是某集团旗下公司拓展部经理,芳芳是集团公司原接待部经理。
事情起因于芳芳。她怀疑前男友与小丽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在2023年3月、4月,使用自己实名认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了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
除了文字辱骂外,芳芳还发布了一些小丽与其他男性的合照,经过一番“加工”,配以小丽的手机号码截图,暗示小丽插足他人感情。
芳芳的微信好友中有集团公司大量领导、同事,当小丽得知芳芳发布那么多诋毁内容后,感到严重的精神困扰,逐渐抑郁,进而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根据医院诊断书,小丽向医生自述近两周被人骚扰,觉得心情不好,医院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并建议全休两周。
小丽认为,芳芳的行为导致她的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芳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律师费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芳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相应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芳芳负担;芳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驳回小丽的其余诉讼请求。
芳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在此案中,小丽依法有权要求芳芳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如今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已经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但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空间里,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就需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来源: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