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兼并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王朝。为了适应统一后的政治需要,秦代在文化教育方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
首先,秦代整理和统一了文字。中国文字起源很早,新石器时代已有彩陶刻画文字,殷商时期出现成熟的甲骨文,西周有大篆。战国时期,各国文字受方音影响,出现许多不同的假借字,各国书法形体差异也很大,这对秦代推行统一政令不利。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下令整理和统一文字,规定以秦国的小篆为统一的书体,消除文字异形的混乱现象。这不仅为秦代政策法令的顺利推行扫清障碍,也为文化传播和学校教育的普及创造了有利条件。丞相李斯编写了《苍颉篇》,中车府令赵高编写了《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编写了《博学篇》,作为标准文字范本推行于社会,并供学童识字使用。这些课本四字一句,押韵,便于诵记,成为汉以后蒙学识字课本的先驱。统一后的文字笔画简省,形体规范,现存的《泰山刻石》、《琅琊台刻石》及峄山、会稽刻石摹本,展示了当时文字的面貌。后来,狱吏程邈花十年时间,创造了一种笔画更简便的文字——隶书。隶书在小篆基础上改曲笔为直笔,变圆形为方形,化繁画为简易,使书写更为方便。现出土的秦简,多用隶书。整理和统一文字,是秦朝对中国古代文化教育的一大贡献。
其次,秦代在各郡县普遍设立官学——“学室”。“学室”中的学生称为“弟子”,其来源有一定限制,至少必须是“史”的儿子。所谓“史”,即政府各级机关的文书、书记、档案员等低级文官。为了便于管理,“学室弟子”立有花名册,政府官吏可以随时使唤甚至笞打他们。当然,弟子也享有一些优待,可免除兵役和徭役,这在当时是一种很大的照顾,因为秦朝的兵役和徭役都很重。“学室”的教育内容包括学习文化和明习法令。弟子学成后,可以从花名册中除名,表明已毕业并可任职,但在被任用前,弟子还需经过一定时期的考察和实习,合格后才能被任命为官吏,最初任“史”这一低级职务。
秦始皇还设置了博士官。古代的博士不同于现代博士,不是学位,而是一种文官,职责是“议政事,备咨询,掌故籍”。博士掌握古今历史文化,有丰富的知识学问,因此有些博士以私人名义传业授徒。《史记》记载秦有“博士诸生”,即博士有私学弟子,表明私学在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仍存在,被称为“百家之学”。各家各派如儒家、墨家、名家、纵横家、阴阳家、神仙家、杂家等都有私学存在,但规模较小,因为秦王朝实行法治,私学只能在不背离法治的情况下存在,其数量和影响远少于官学。
为了维护法家思想,秦王朝颁布了“禁私学”令。丞相李斯认为“百家之学”不利于国家统一,私学学生不学今而学古,用古非今,惑乱百姓。他主张禁止私学,以便利安定。秦始皇接受李斯建议,颁布“禁私学”令,规定:凡秦纪以外的历史书和非博士官掌握的诗书、百家著作,一律送官府焚毁,只有医药、卜筮和农业用书除外。逾期未将应烧之书烧毁者,施以黥刑,并罚作四年筑城苦役。敢谈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灭族。官吏知而不检举者同罪。欲学法令者,以政府官吏为老师。这就是历史上的“焚书”事件。
秦始皇晚年迷信神仙,派遣方士徐福等人下海求仙未果,方士卢生、侯生恐被处死而逃走,秦始皇大怒,拘讯牵连的方士和儒生,最终亲自圈定“犯禁者”460余人,活埋于咸阳,这就是“坑儒”事件。
秦王朝采取法律代替教育,以官吏代替教师,否定了教育对国家和社会的维护作用,违反了客观规律,是加速其灭亡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