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徐先生临终遭妻子背叛,一气之下,找来律师立下遗嘱!
妻子能否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千万遗产风波如何结局
“亲爱的,他快不行了,到时候我们就可以天天见面了!”
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王先生,当他无意间看见妻子与情人的微信交流,他彻夜难眠,终于下了一个决定。
原来,出生于四川成都的王先生,经过父母与自己努力开拓创业,二十多年的发奋图强,成为了闻名成都的水泥批发商。
虽然,生意兴隆节节高,成为千万富翁的他,却因为自己的相貌、文化等原因,直到58岁他才结婚成家,不久妻子生下了儿子,让他满心欢喜自己、家庭事业双丰收。
本以为,自己可以凭着自己一手创下的这份家业,与妻儿一起安度自己的后半生。
但是,因为王先生劳累加班、应酬不断,喝酒陪客户等不规律的作息与餐饮节奏导致了他的身体屡次报警。
终于,天有不测风云,千万家产积累的背后是王先生的健康的透支,他被被诊断为癌症晚期。
得知自己已经病入膏肓,王先生无法入睡,半夜过后,听到妻子的手机传来了微信消息。
见妻子睡得正香,自己随手拿起她的手机随意一看,原来是有人向自己的妻子发来信息:盼望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王先生感到有点不对劲,打开妻子的手机一看,就看到了本案开头的一幕。
原来妻子早已有了外人,比自己小近20岁的她,已经与他人打算在他死后拿着遗产嫁给他。
然而,此时的王先生已经看空了许多,心想自己与妻子吵闹已经没有意义,只会让儿子痛苦和伤心。
再说自己的日子已经不多,只要把自己儿子的将来打算好就行,于是,王先生一切如常与自己的妻子恩爱如初。
经过法律咨询后,王先生找来一位律师签下了一份遗赠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做到了万无一失无懈可击。
而这一切,他的妻子蒙在鼓里,就这样王先生在立下遗嘱之后的一个月内,他带着遗憾离开了他心爱的儿子。
在完成葬礼之后,王先生临终前委托的律师当着王先生所有家人的面,宣布了王先生的遗嘱内容。
在遗嘱中,主要是王先生与自己的弟弟签订的遗赠协议内容,王先生将自己名下的钱、车、房统统留给了自己的亲弟弟,但有一个唯一条件,就是王先生的弟弟必须为自己的儿子提供生活保障以及成年后的创业支出、结婚支出等要求。
结果,这一遗嘱令王先生妻子目瞪口呆,直接向律师提出了这份遗赠协议的真实性。
最后,王先生妻子以遗赠协议无效为由,一纸诉状将小叔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由她与儿子共同继承遗产。
第一、本案中王先生弟弟的遗赠协议先于原告妻子的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王先生弟弟的手中的遗赠协议,优先于原告妻子的法定继承。
第二、原告妻子主张王先生遗嘱无效的是否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本案中,王先生可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他的弟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此规定赋予公证遗嘱的最高法律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王先生的遗嘱进行了公证,从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原告妻子主张遗嘱无效的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王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原告妻子与58岁的王先生结婚,所以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中的大部分财产是其婚前的财产,其中只有120万元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遗嘱生效,原告获得共同财产中的60万元。
一审结束以后,原告妻子不服上诉,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妻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