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三十八年案:安徽人荣恒山,年五十二岁,行为放荡,育有两子均已成家,两个儿媳颇有姿色,儿子经常外出做工。
荣恒山身为长辈,却心生歹意,一次他趁只有大儿媳在家时,先用言语调戏,大儿媳由于害怕而不敢说话,荣恒山竟想霸王硬上弓,走上前去欲行强奸之事,大儿媳逃跑躲避。
调戏大儿媳不成,荣恒山又要强奸二儿媳刘氏,刘氏不从,破口大骂荣恒山有违人伦。
荣恒山妻子吴氏知道后,正言斥责,该犯恼羞成怒,取来砍刀用刀柄将吴氏打伤,吴氏气愤不过,一时想不开竟投河而死。
安徽巡抚上报刑部:荣恒山,调戏两个儿媳,欲行强奸未成,殴伤妻子吴氏投水淹死。按照大清律亲属和奸律死罪者,若强奸未成,发边远充军。
刑部认为:细核该案,吴氏因丈夫欲强奸两个儿媳,正言斥责,被该犯殴伤,投河而死。此等败伦伤化、淫恶凶暴之人,应该按照强奸未成、殴妻致死拟以绞监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