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天天有,无非男和女。虽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但不同情形不同的下场。普通人的红杏出墙和离离原上草,更多是名誉的损失和财产切割时的惩罚。但如果是破坏了军婚,那可就不是单单名誉和财产了,正常都得去里面坐一坐。
近日,赣州法院对某男子破坏军婚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的判决,男子的上诉也被驳回。仅仅一个月的时间,该男子就得到了法律的制裁。1个月前,1名现役军人,发现某男子在明知自己老婆为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依旧与其同居并生育一个孩子,遂报警。
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以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毫无问题。但比较遗憾的是,在现行法律下,虽然配偶同样存在巨大过错,但是一般不会被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除非配偶再次结婚,也可以按照重婚罪判罪。在此案例中,由于并未结婚,想必配偶会付出怎样的代价,就是家庭内部的问题了。
客观的讲,任何建立在破坏他人婚姻基础上的自由恋爱,都不为社会所容。毕竟原本的家庭有孩子有老人,如果真过不下去,可以先离婚再重新开展新的关系。为何非得吃里扒外,哪头都不愿意放弃,踩着两只船,直到把两只船都踩塌了。
但之所以对军婚格外保护,也是因为军人的付出,值得这样更高程度的保护。中国能在国际上获得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很大程度上就是有着一支敢打硬仗、又对人民和国家忠诚的军队。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且地缘复杂的国家,漫长的国界线上处处都有中国军人的身影。正是因为有了他们筑成的钢铁长城,才使得处于国境线以内的我们生活安康。
而我们的幸福生活,也都是建立在他们常年戍边,远离家人的基础上。常年和自己的老公不在一起,军嫂确实辛苦,但是毕竟这些结婚时就应该能预见的。可以接受,这婚就结。不能接受,就别接,省得霍霍人家军人。
说实在的,总觉得占着锅里的军人,又爬出墙头的军嫂,也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不然就像这起案例,第三者被制裁,可军嫂无事。就算最后离婚了,但也最起码避开了法律。真说不好,从一开始这军嫂是不是就知道自己可以免于俘虏制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