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规定》明确规定,对10类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10类情形包括: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此外,《规定》对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后的监督管理责任作出规定,对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依法定程序重新逮捕。
来源:正义网 K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