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教龄满30年一次性补贴,过渡期后发不发?发多少?

宜亮说 2025-03-04 14:09:04

引子:

过渡期后,关于一次性补贴,人们的误解很多:

有担心不发的;有错误理解的。如下面这位:

网民沂蒙山人的世界说:

这个补贴是教护龄补贴,也就是高于其他行业的10%。也就是只有教师和护士,还有其他少量的其他特殊行业人员退休的时候享受此项一次性补贴。……或者改变法律法规直接说没有教护龄补贴了!

下面谈谈我个人的观点:

一、一次性补贴不是教护龄补贴

1、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这个一次性补贴不是教护龄补贴。

也不是所有的教师都有。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教师一次性退休补贴,是各地市落实教师法规定的项目。

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中小学教师的职务等级工资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提高10%。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小学、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

这里,基本工资提高10%,是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和提高10%;

2018年以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执行单独的工资标准,这个单独的工资标准中,包含了所提高的10%;高中、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师执行普通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在个人工资单上,还可以看到提高10%的工资项目。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就是现在所说的那个一次性补贴。

这是因为《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这样,符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就有可能分别少10%、15%。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当然教龄不足30年,不符合按原工资的100%发给退休金的基本条件。

所以,大部分教龄满30年以上的教师一次性补贴发10%(工作年限满35年),少部分工龄在30至34年多的教师一次性补贴发15%。

四川省又有极个别的女教师,一次性补贴可以发给20%!您可以查找相关文件,研究一下看看是为什么?

2、至于教护龄补贴,即教护龄津贴。

那是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号中规定的: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3、小结:

教师和护士都有这个3至10元的教护龄津贴;

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都提高10%;

但是护士没有这个教龄满30年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的政策。

二、山东省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

1、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10%(鲁政发[1981]89号、鲁政发[1998]62号)。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高级专家提高5-10%(鲁政发[1984]53号)。

3、教龄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中小学教师按原工资100%计发(鲁人退[1996]3号、[1998]3号)。

4、独生子女工作人员提高5%(鲁政发[1998]112号)。

5、在海岛工作满10年以上的,提高5-15%(鲁发[1984]42号)。

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后的一次性补贴是否继续发放

当然是会继续发放的。

但很多人有误解!

他们认为:

过渡期的第十年及以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后超出部分的100%发给退休人员,就是各地市落实教师法规定按原工资的100%发给退休人员,所以以后不再发给这个教龄满30年一次性补贴了。

这是把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后、新办法养老金超过老办法养老金的部分、按过渡期年度发给的比例,与《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的按工龄长短发给的比例混为一谈了。这两个100%,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发给比例

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后,新办法养老金超过老办法养老金的部分,按年度发给的比例,分别是10%、20%……100%,其金额从2014年初的几元、几十元,到2023年的几百、几千元。这个比例,是根据退休年度,计算两种养老金计算方法的养老金差额。

2、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的比例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它规定的比例范围是:70%至90%。根本不存在100%。

各地市落实教师法规定按原工资的100%发给退休人员,是地市落实教师法的政策。与过渡期内外的政策毫无关系。

笔者认为: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仍然有效,各地市落实教师法的规定有效,这个一次性补贴就会继续发放。而修改教师法及各地市的相关法规,均需要各级人大决议,它不可能是随意更改的。

关于过渡期后的一次性补贴,您也说说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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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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