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信到底是债的转让,还是债权凭证的转让?争议的焦点有10个

天下通商贸 2024-11-24 08:26:06

这是讨论云信向左走还是向右走的问题。

1.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中国允许意定的债权凭证存在。如果债权凭证只允许法定,那么中国可能只有票据这一种债权凭证。

云信到底是债的转让,还是债权凭证的转让

2.市场上已经有人用“电子债权凭证”这个词来指代云信类好几百种同类产品。但在“是不是债权凭证”这个焦点上,在立法层面至少是没有依据,司法层面也是没有实务支持。不能因为云信出现过诉讼,持有云信者被判决享有债权,就以为是认定云信是合法的债权凭证。

3.现有的涉及云信的司法实践,并没有以其“是否构成债权凭证”为焦点展开过辩论。讨论过的最深深度,只是使用“云信”支付是否是债的清偿,“云信”是不是票据,但并未触及 “云信”是债的转让还是债权凭证的转让。

4.讨论“云信”向左走或是向右走的意义在于,如果向左,认定“云信”的性质是债的转让,其发生、转让、质押、清偿或消灭都应遵循债权转让规则;如果向右,认定“云信”的性质是债权凭证,那么债权凭证的签发、承付(如果认定为指示证券)、转让、行使、质押、消灭都应该遵从有价证券的规则。

5.从坊间流传的最高法院的观点看,它在云信的法律性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混淆,一方面多次使用“债权凭证”这一权利证券化的语词,另一方面又是认定推定“通知”的问题,通知是债的流转方式,债权凭证的流转方式是背书。这会导致云信的法律定位缺乏体系性。

云信到底是债的转让,还是债权凭证的转让

6.对前手有无“追索权”,并不是妨碍“云信”认定为有价证券的根本理由,追索权是票据法这一特别法下持票人对前手的法定权利,并不是有价证券下的固有属性。虽然这是云信使用者选择用云信而不是票据的重要原因——云信定性为债权转让则可以出表。但票据的可追索特性并不是债权凭证的共性。

7.如果认定云信是债的转让,即,应收账款的转让,那么应收账款发生平台内和平台外的双重转让时,按目前的法律规则,是按在中登网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保护谁,也就是说,如果甲持有云信,以平台外向银行作应收账款融资(保理或质押),其后又以云信为支付手段向乙清偿账款,平台向核心厂商发通知云信下债权转让给乙。两次转让一次有登记一次无登记而为通知,按现在有法律规则,应是平台外的转让优先。如此一来,云信的安全性将完全丧失保障。

8.如果认定云信是债权凭证,那么平台发送的信息就不能解释为转让通知,而应解释为背书转让的电子形式,也就是有背书人、被背书人的要式信息。这种解释,要么从司法政策层面解释容忍其不规范性(主要是少背书人的签章),要么供应链平台按背书的范式改造。

9.如果认定云信是债的转让,那么债的消灭,例如变更基础合同、抵销债权,以及涉及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转让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放弃,还是在云信的全链条中放弃,特别是持有人涉及刑事诈骗等风险时,核心厂商的放弃抗辩承诺是否有效,存在不确定性。

云信到底是债的转让,还是债权凭证的转让

10.如果认定云信是债权凭证,其无因性、文义性当然是应有之义,但在认定债权凭证的时间还需要解决一个基础问题,这是属于哪一种证券,是指示证券还是自付证券,是指示证券,签发人就是第一手核心企业的供货商,由他指示核心企业付款,在证券流转上还需要由核心企业承诺保付的记载。如果是自付证券,其签发人就是核心企业,类似于票据中可拆分的本票,而不是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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