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陕西省商洛周某等三人在西咸新区空港绿地新城四期项目做水电安装,每人被拖欠逾万元工资。两年多过去,经一次次讨薪,一次次说解决,却依旧未解决,尤其是有关报道称“劳动监察部门一直在努力‘协调’,3人被拖欠的钱至今一分也没拿到”一经媒体公开披露,很快便有了结果,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证实,“报道引起西咸新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核处”,周某等三人很快就拿到了三人被拖欠的工资合计51830元。
看到这一结果,青锋不仅要问,周某等三人被拖欠的五万多元工资,为何历经两年多一次次讨要,且于2021年11月22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多次协调,怎么就不能解决,而媒体一经公开披露,很快就有了结果?
西咸新区相关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因项目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存在纠纷,一直无法就支付问题达成一致”,那为何会在不到一天内“经多方协调,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总包单位同意搁置工资争议,先行代付周师傅等3人工资,合计51830元”?
青锋注意到,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总包单位同意搁置工资争议”,方才使得问题得到解决。而且,这个问题能够得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反映孩子患病医疗费用较大这一特殊情况”,似乎是有关单位怜悯的结果。
恐怕大家都知道,为解决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问题,早在很早之前自上而下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三十条更是明确,“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及“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等。
不知道陕西省西咸新区是否注意并按照条例规定,采取过上述措施没有,如果有,恐怕也不会等到媒体公开报道,引发热议后,有关部门才经多方协调,由“总包单位同意搁置工资争议”先行代发了周某等三人被拖欠的工资。这按规定应该由总承包单位该做的事情,根据有关报道披露的情况,总包单位搁置争议,给付被拖欠两年多的工资,似乎是对周某等人的恩赐。
青锋还注意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还分别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看过华商报大风新闻第一篇报道的恐怕都注意到,该报道中有一句“尽管劳动监察部门一直在努力‘协调’”的表述。但为何历经两年半未能“协调”解决?这与有关措施要求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是否相差太远?有关部门是否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三农民工被拖欠五万多元工资,历经两年半未能要到,问题的症结究竟出在哪里?不能仅仅以“项目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存在纠纷”搪塞过去。劳动监察等部门是否真心进行了“协调”,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是否真正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各种措施采取到位?西咸新区不能因被拖欠的三个农民工的工资已经兑付就到此为止,而应该举一反三,刀刃向内进行责任追究,并予以公开回应。
青锋还注意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还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只要有一项没有落实到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由此,对拖欠三农民工资两年半之久的总包单位等,是否也应查清他们是否违犯了前述规定,如有,是否也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