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賨法守正|爱的“代价”

今日致力推进 2024-08-06 01:38:57

作者|李建波

  小斌与小涵正值青春年华,缘分让他们成为一对恋人。为了更好的生活,他们努力奋斗、彼此包容。然而,理想与责任的分歧、现实的残酷让他们走上不同的道路,最终选择分手,并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对立。

  在恋爱期间,小斌将自己辛苦挣来的钱让小涵代为保管,陆续向其转款30余万元,为购买婚房和婚后共同经营家庭所用。

  但小涵却将自己的积蓄与代为保管的钱一起对外投资,结果事与愿违,投资款血本无归,双方感情破裂,婚姻目的无法实现。

  小斌要求小涵返还代为保管的钱款,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确认小涵向小斌退还2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小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小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一辆小型货车登记在其名下,该车辆尚有大额抵押款无结清,已无剩余价值。

  执行法官仔细阅卷后,立即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双方情绪激动、针尖对麦芒、言辞锋锐、寸步不让。小斌要求小涵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能履行,请求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扣押,并申请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及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司法措施。

  被执行人小涵称:“我什么情况小斌是清楚的,我现在根本没有钱来履行,投资失败后我的生活都靠父母接济。我承诺分期付款,他一直不同意,我们分手后,他知道我现在没有钱,履行不了,故意报复我。”

  执行法官听取双当事人意见后,找到争议焦点,考虑到被执行人年纪轻轻,思虑不周。依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采取必要的司法惩戒措施,但这样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让双方矛盾加剧,并不利于本案的执行,更不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根据案件情况,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小涵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联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说明利害关系。通过沟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小斌同意被执行人小涵先履行一部分,剩余款项分期履行,并撤回本案的执行。

  广安区法院始终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真正从案结事了的角度开展工作,传递司法温度,走好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

   责编: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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