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浩特,一对情侣因都没有生活来源,于是共同决定,由男友去招嫖、女友负责与“客人交易”。仅仅过了两个多月,两人获利25万元。按照事前约定,男友获得6万元。但获利较少的男友被判刑,获利更多的女友却仅仅是治安拘留,这是为什么呢?(来源:长沙日报)男子张某经朋友介认识女子王某后,就被对方的美貌所吸引,并开始对王某展开追求。很快,能言善辩的张某就获得了王某的欢心。两人正式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可张某与王某一样都没有工作收入,长期下去,两人很快吃饭都会成问题。按理说,既然两人都意识到这个问题了,各自第一时间去找工作才对。可谁曾想,张某竟然让女友王某去卖淫,来维持两人的生活开支。王某一开始是不同意的,但张某实在太会说了。最终王某还是同意了。随后张某开始负责为女友王某招嫖,确认好交易信息后,就让女友前往去“交易”。短短2个多月,两人共获利25万余元。按照事前双方约定的抽成方案,张某分得6万、女友分得19万。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两人抓获归案后,获利较少的张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较多的王某只是被行政处罚。有网友表示,张某明知道自己没工作,王某也没有工作,但是还要追求对方,如果没猜错,张某追求王某的动机就是不单纯的,要怪就怪王某太单纯了!还有网友不解的问道,为什么会一个刑事处罚、一个行政处罚?首先,王某负责卖淫,只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不论是卖淫的,还是支付费用前来嫖娼的,都是属于违法行为,上限拘留15日、罚款5千。其次,介绍卖淫一人次,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二人次以上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应当刑事立案追诉。《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刑法第359条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上述《规定》同时还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三)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到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证实获利25万余元,因此,本案是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处5年以上。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张某的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最后,25万余元全部都要依法追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法所得、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违法犯罪所得,不论行为人最终是被刑事处罚,还是被行政处罚,违法犯罪所得公安机关全部都会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换而言之,两人作案两个多月,最终什么都没有得到,结果还换来一人治安拘留15日罚款5千元、一人被判刑入狱服刑5年的严重后果!有网友不可思议的说道,两个多月加起来就70天左右,居然获利25万元,那每天都赚3500元以上,这哪里是维持生活啊?这是准备买房吧?您怎么看?
来源: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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