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辆粤N小车被罚款5000元...

汕尾市民网 2025-04-30 11:34:19

以案释法② |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曝光一起小型轿车非法营运案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遵法守规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健康规范、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公布第二批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案情概况

根据12345热线转办《市民举报汕尾市城区车辆非法运营》(2024-10-22号)线索来源,2024年10月11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与举报人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2024年10月1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刘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后,发现刘某某于2024年10月4日,在汕尾市城区五十米大道市房管局公交站使用粤ND***号小型轿车有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认定刘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使用粤ND***号小型轿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被查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意义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潜藏着多方面的巨大危险性。非法运营车辆往往缺乏定期且专业的安全检查,车辆技术状况难以保障,制动、转向等关键系统一旦出现故障,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乘客的生命安全。而且,此类车辆未在监管体系内,乘客的行程信息无有效记录,一旦遭遇不法侵害,难以迅速定位追查,极大地增加了乘客权益受损风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威胁公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

来源|南方+

0 阅读: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