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4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供应铜杆24吨,合同中明确含税单价、付款方式及“卖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票”条款。A公司按约支付货款193万元并收到货物后,B公司拒绝开具发票,导致A公司因无法抵扣产生税费损失。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某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发票义务法定:开具发票是卖方附随义务,无论合同是否明示均需履行;损失认定:B公司拒开发票致使A公司多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5万元,构成直接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税费损失25万元。法律焦点解析
1. 发票属于法定义务,不可约定排除根据《民法典》第599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卖方的单证交付义务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依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卖方亦须履行。
2. “税费损失”的索赔依据损失可量化:因未获进项税抵扣,买方多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因果关联:卖方拒开发票与买方税费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 主张赔偿无需前置程序买方无须先诉请“强制开具发票”,可直接以拒开发票导致损失为由主张赔偿。
实务指引若遇卖方拒开发票,买方可通过以下步骤维权:
固定证据:保存合同、付款凭证、催要发票的书面记录(如函件、聊天记录);计算损失:按货物金额适用税率核算可抵扣税额,叠加附加税费计算总损失;诉讼主张:起诉时同步提交《税费损失计算说明》及同类交易中开票记录作为参照。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结语发票不仅是交易凭证,更是法定义务的体现。卖方拒开发票致买方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警示企业:漠视开票义务,或将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