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江苏的孔某在某社交APP上注册了一个女性账号,系统随机匹配到了男子田某。孔某将自己的头像设置成女护士,并在空间里上传了不少“工作照”,交流中一直以女性口吻与田某聊天。没多久,“恋爱”中的两个相约线下见面。见面当天,孔某让田某租了一个钟点房,并要求其戴好眼睛等待其到来。孔某到达后将田某双手反捆,并对其进行了猥亵。孔某发出的声音暴露了其男性身份后逃离了现场,惊魂未定的田某立即报了警。
孔某归案后交代,他为了好玩故意在网上假扮成女性寻找男性目标。检察机关表示,孔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最终,法院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11个月。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1.对象
(1)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是他人,包括男性、女性(年满14周岁)。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一是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二是增加规定了加重处罚情形,加大了对猥亵犯罪的惩治力度。
(2)强制侮辱罪的对象是妇女。妇女,即年满14周岁的女性。
(3)猥亵儿童罪的对象:不满14周岁的儿童(男童、女童)。
2.猥亵、侮辱行为
(1)只要侵犯了对方的性意义上的决定权即可,不要求有满足性欲的目的。猥亵和侮辱都是性交以外的侵害妇女的性的自由、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的行为。
“侮辱妇女”,主要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行为人“侮辱”妇女的,既可能处于损害妇女的人格和名誉等目的,也可能出于寻欢作乐的淫秽下流心理。
例如,甲(女)基于愤怒在超市剥光了乙(女)的衣服,引起群众围观,甲主观上虽然没有满足性欲的目的,但侵犯了乙(女)的性羞耻心,其行为仍然属于猥亵。
(2)通过网络形式猥亵、侮辱的,构成本罪。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式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3)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所也可以。
3.“在公共场所当众”的理解
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4.猥亵与强奸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竞合关系。即,强奸是程度更为严重的。
(1)女性强奸男性儿童的,不能未强奸罪,可以成立猥亵儿童罪。
(2)女性强奸男性(非儿童)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可以成立强制猥亵罪。
5.如何区分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
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女性可判诱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