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对以色列的目标进行了“导弹流星雨”和无人机群的军事打击,系行使自卫权吗?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吗?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第一点,伊朗有没有军事打击以色列的资格呢?
我们首先来看看,《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简言之,根据本条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均享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这就是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国际法依据。
何谓自卫权?
通常理解是这样的: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武力攻击是具有严重性质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严重的越界恐怖主义袭击。行使自卫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发动武力攻击的国家和恐怖主义组织这类非国家行为者。自卫权可在受武力攻击的当时或者停止后及时付诸实施。只要满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自卫的武力行动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
伊朗打击以色列的前提是以色列率先向伊朗发起了攻击,并导致了伊朗方面13人的死亡,伊朗还手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同时,伊朗只是针对以色列的军事目标进行了打击,并没有对以色列的民用目标和平民进行打击,也符合自卫权要求的比例性的标准。因此、伊朗打击以色列的军事行动是合理的和正当的。
第二点,也得要说明一下,这就是有些人很困惑的地方所在了,即以色列率先轰炸了伊朗驻叙利亚大使馆。这里的“大使馆”的性质该如何理解呢?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了。
首先要明确的是驻外大使馆不属于派驻国的领土,而是接受国或者使馆所在国的领土。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条的规定,并没有对大使馆的所有权进行规定;但之所以在国际习惯法或者国际惯例上享有“视同”派遣国领土的权利的原因是,尽管大使馆所占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所在国,但在大使馆内部,派出国拥有管辖权,可以独立管理馆内事务,而所在国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尤其是享有独立的刑事、行政、民事管辖豁免权(第31条)。此外,外交机构享有一定的治外法权,即外交豁免权,这在大使馆涉及法律问题时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虽然土地所有权归所在国所有,但在法律和管辖权方面属于派驻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驻外大使馆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派出国的领土,仅仅是“视为”而已!
因此、当以色列对伊朗驻叙利亚大使馆进行军事打击后,就是对伊朗国家的司法权和管辖权的重大危害和破坏,也被“视为”对伊朗领土的攻击;伊朗对以色列的军事打击符合自卫权的规定。
这也就是很多人认为的伊朗的导弹如“流星雨”般的划过夜空成为了美国人口中的“一道美丽的风景线”了;同时、伊朗的无人机群也如阵风般的在以色列的头上“舞动”,可能对以色列来说,就有些很“过瘾”了。以色列也终于尝到了被导弹打击的“爽歪歪”般的“快感”了。